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略))桂(略)执(略)号
本院定于(略)年(略)月3日(略)时(略)分到(略)年(略)月4日(略)时(略)分(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略)被执行人梁超启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略)号嘉和城白鹭南山7栋四层(略)号不动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略)标的物详情详见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 http:(略)
y.gxcourt.gov.cn)上查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万元。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略)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