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承租登记联系人一 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勘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勘验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现场勘验确认表》和《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交易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中心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租期租金以一年为期,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应在每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将(略)元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 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标的交接:(略) 5、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略) 6、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略) 7、转租的要求:(略) 8、税、费的负担:(略) 9、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略)、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