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选机构须亲自勘验标的,自行留存照片、视频等勘验资料。标的状况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参选机构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被确认为中选机构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车辆交接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中选机构承担。部分车辆行驶证正副本、登记证书缺失,补办证件、漏检补检、拖运、报废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中选机构承担。 3、中心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最高报价者进行资格、报名情况、勘验情况审核,符合交易条件的最高报价者为中选机构。 4、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中选机构应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内明确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中选机构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车辆交接通知书》,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全部交易服务费以及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按转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中选机构在接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交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毕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的交接。 6、中选机构须在车辆交接后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车辆报废回收注销等证明手续。如转让方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转让方书面同意后,仅提供车辆报废回收证明。 7、如转让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废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转让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中选机构有权解除交易并退还车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向中选机构退还成交价款、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同时转让方需承担中选机构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中选机构须提供正规发票),转让方及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 8、中选机构承诺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保证对车辆处理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