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金定价及租期。租金(略)万元/年,租期为(略)年,从租期内自第6年起递增3%,之后每三年递增3%。 (二)免租期。含免租期(略)个月,免租期分摊至租赁期内,每年实际租金以分摊后的金额为准。 (三)付款方式。确定最终承租人后,1个月内完成租赁合同签署,并于合同签署日支付首笔租金,租金按半年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出租方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并按年租金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房产发生的改造费、装修费、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维修费、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四)物业交付及装修。按资产现状交付,交付后的相关费用、安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承担全部改造装修费用,装修方案应当事先向我行备案。 (五)转租条款。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房产转租,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及经济纠纷由承租人承担。 (六)安全事项约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人需为承租资产购买保险。承租资产发生的或被迫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租人负责及承担。 (七)到期交付。租赁期满或租约提前终止时,经出租方验收同意后,承租人可按照装修后现状交付出租方。 (八)解约条款。租赁期内,双方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按时搬离。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一年租金作为违约金。 其中: 1.出租方提前解约的:(略) 具体赔付方案如下: (1)残值赔付范围。根据《民法典》第 (略) 条“承租人经同意装修的,若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主张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①残值赔付范围具体包括:(略) (2)改造装修费用基数的确认。①在租赁合同签署前,由出租人委托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对改造装修工程中属于附合物进行预算。承租人无条件认可出租人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预算结果。②承租人要向出租方及上述工程造价(审计)机构提供详细的改造装修方案(含工程量、材料品牌、单价等);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承租人需保留装修合同、采购发票、施工记录等原始凭证,作为费用真实性的证明并完整提供至出租人。由出租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对改造装修工程中属于附合物进行审定。 (3)残值计算公式。以出租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对附着物的审计结算结果为残值确认基数,结合租赁期限,确定的残值计算公式为:(略) (4)设立改造装修专用账户。为监控改造装修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承租人需在我行开立改造装修专用账户。 上述两种方式由出租方依据资产实际情况选择,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租方提前解约的:(略) (九)变更经营主体条款。本次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为承租人在竞标时提交的公司(简称“原签约公司”),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原签约公司不得变更合同主体或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给其它主体。因承租人实际经营需要,确需重新成立新公司(简称“新公司”)或变更经营主体的,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并提前(略)日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的实际控制人,与原签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须为同一主体(实控人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股权、协议或其它安排对公司经营管理拥有绝对控制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2.若原签约公司未直接作为实际控制人,则原签约公司须对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实现绝对控股(即持股比例不低于(略)%,且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明确对其经营决策拥有绝对控制权); 3.无论经营主体如何调整,原签约公司及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须就租赁标的的使用、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事宜向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原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租金、维护租赁资产、遵守租赁用途限制等),对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具有同等约束力。 (十)交易费用及其他。一是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二是要求意向承租人报名前提供不得低于(略)万元的存款证明,用于证明改造装修投入及租金支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