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标的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标的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承租标的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承租标的相关设施设备及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在“信用中国”平台中无不良记录。 7.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收费标准:(略) 8.承租方必须在确认转让资格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 9.租金增长方式:(略) (略).承租方须按照承租标的租金支付方式支付租金给出租方。 (略).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承租标的,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设施造成承租标的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承租方守法经营,按相关部门规定合法收取费用,并负责机动车辆的有序引导、停放及场地内的环境保洁。 (略).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所有安全责任。 (略).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江都区城市管理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