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略))粤(略)执(略)号
一、执行依据、执行法院
执行依据:(略)
执行法院:(略)
二、房产概况及变卖标的
房产座落:(略)
登记建筑面积:(略)
登记产权人及产权证号码:(略)
登记详情及部分完税证明请参见附件。
现产权人取得产权登记的计税价格:(略)
当前占用使用情况:(略)
变卖标的:(略)
三、本场变卖的网络平台及变卖时间
网络平台:(略)
变卖时间:(略)
认为变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认为对变卖房产享有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在开拍前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或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及时通知本案廖助理(略)-(略)。逾期提出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变卖主要条件
(一)竞买人条件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变卖珠海市外房地产的竞买人应当符合购买该房产的当地政策规定。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变卖房产:
1.本院;
2.淘宝网;
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特别提醒:(略)
(二)税费的承担及履行义务
本次拍卖各付各税。基于本次拍卖交易产权过户形成的税费,由开发商、买受人依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部分。买受人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以税务部门确定为准,由买受人自行缴纳。原产权人应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垫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单据到法院,由法院从拍卖款中预留的退税款支取;逾期未办理的,本院将不再预留相应的款项。
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水、电、气、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单位咨询确认。与拍卖房产相关的户口迁移事宜,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三)起拍价、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
经网络询价,本院确定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略),(略)元,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为(略)元。
(四)保证金
参加本次变卖需要依据网络平台指示交纳保证金5,(略)元。
(五)优先购买权人
目前已知对本变卖房产无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经本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六)变卖余款的交纳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自动充抵价款。变卖余款,竞买人应在拍卖成交后7天内前汇入本院如下,户名:(略)
买受人交清余款后,应及时联系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略)
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的,本院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裁定重新变卖。
(七)成交裁定
确认买受人按期交清变卖余款,且无撤销变卖事由的,本院将出具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变卖房产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买受人自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负责出具过户的相关法律文书
(八)交付
本院按变卖房产现状交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变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本标的如存在面积差异或其他违章情形,买受人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处理,所产生的费用自付。办理过户时若发生面积差异,少不补,多不退。
(九)悔拍的法律后果
司法网拍是法院利用网络服务司法财产处置的创新举措,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不仅方便群众,而且能最大化实现当事人权益。司法网拍具有严肃性,悔拍不仅扰乱拍卖秩序,更是对自身信誉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得参加重拍。更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悔拍”后,重新拍卖价款如果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差价,由“悔拍”者承担。因此,希望参与司法拍卖的广大市民注意:(略)
五、咨询、看样时间、方式
变卖房产以实物现状为准。
竞买人决定竞买的,视为对本变卖房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房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咨询联系人:(略)
咨询电话:(略)
看样时间:(略)
六、其他
(一)竞买人如有银行贷款需求的,可向以下银行咨询办理“拍卖贷”业务。
工商银行
联系人:(略)
联系人:(略)
中国银行
联系人:(略)
联系人:(略)
农村商业银行
联系人:(略)
联系人:(略)
农业银行
联系人:(略)
联系人:(略)
建设银行
联系人:(略)
联系人:(略)
光大银行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二)竞买人应当阅读竞买须知
参加竞买须遵守《竞买须知》(详见拍卖网络页面)。《竞买须知》内容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违规举报监督电话
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略)
附件:
1.本次变卖房地产的权证复印件。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