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县庆符镇庆山路建设项目建设需要,高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略)]第1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高县庆符镇庆山路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高县庆符镇庆山路建设项目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
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高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六、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房地产预评估报告(含装饰装修、资产)公示结束之日起(略)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略)]第1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办公地址:(略)
特此公告
附件:(略)
高县人民政府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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