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略)
二、项目名称:(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四、基本情况
重庆市傲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于(略)年8月(略)日就万里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略)
投诉事项:(略)
法律依据:(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投诉请求:(略)
被投诉人答复称:(略)
另一方面而言,这也是供应商履行本项目合同基本服务能力的有效体现。故根据磋商文件规定,采购人仅需对供应商的服务成果验收即可,无需对供应商在本项目中配置的人员专业类别做过多限制性的规定。若刻意做过多的限制,反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略)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略)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略)
本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略)
经查证核实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3.3.1服务内容要求(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提供的服务内容是:(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发送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略)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略)日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源县财政局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