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福建-福州-鼓楼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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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措施表 | ||||
序号 | 行为分级 | 行为分类 | 处置措施 | |
1 | 一般负面行为 | 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2 | 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拒不执行合同,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3 | 未经同意自行将合同标的转包、主要部分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行业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4 | 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追究责任,且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5 | 其他经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 ||
6 | 严重负面行为 | 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弄虚作假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或被各级巡视、巡察、审计部门及业务检查认定存在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资质或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用状况,或发生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7 | 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或被各级巡视、巡察、审计部门及业务检查认定存在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的。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互相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或与检测机构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8 | 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后或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选择性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9 | 合同履约中,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不符合采购技术规范“”指标要求且拒不整改或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略) | 拒绝邮政内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此类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略) |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处理违约或纠纷并给邮政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略) |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以下死亡,或者(略)人以下重伤,或者(略)万元(含)以上(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
| 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略) |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 ||
(略) | 重大负面行为 |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向采购人、采购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人、检测机构等中国邮政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略)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
(略) |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履约过程中向相关邮政企业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略)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略) | 由于供应商违约导致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引发大规模客户强烈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属地内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在多地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5年至永久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略) |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略)人(含)以上重伤,或者(略)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
| 全国范围全品目永久准入限制 | |
(略) | 签订虚假合同、虚开票据、提供虚假凭证等行为配合套取资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套取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套取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略)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 |
(略) | 其他经认定为重大负面行为的 |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 ||
说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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