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9月(略)日,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芜湖市(略)年第(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芜〔(略)〕(略)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略)公顷(8.(略)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宁芜铁路,南至堆场,西至南塘湖路,北至宁芜铁路。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略)公顷(8.(略)亩),其中:(略)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单位:(略)
被征地单位 | 土地分类明细 |
镇(街道) | 村(社区) | 村民组 | 地块名称 | 面积 | 农用地面积 | 耕地面积 |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 | 未利用地面积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火龙街道 | 良福社区 | 山口 | 山口 | 0.(略) | 8.(略) | 0.(略) | 7.(略) | 0 | 0 | 0 | 0.(略) | 1.(略) | 0.(略) | 0.(略)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0.(略) | 8.(略) | 0.(略) | 7.(略) | 0 | 0 | 0 | 0.(略) | 1.(略) | 0.(略) | 0.(略) |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弋江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火龙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按照《弋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芜弋征补安置〔(略)〕(略)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弋江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略)年(略)月(略)日前【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弋江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略)〕(略)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略)〕(略)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略)〕(略)号)及《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弋政〔(略)〕(略)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补偿款后(略)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火龙街道办事处,地址:(略)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火龙街道良福社区山口村民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弋江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