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广安-广安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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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万盛东路(略)号5幢(略)号住宅转让 |
标的名称 | 广安区万盛东路(略)号5幢(略)号住宅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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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略)SC(略)-(略) | 转让底价 | (略).(略)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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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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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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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略).(略)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付款期限:(略) 三、价款划转条件:(略) 四、受让方按照成交价的2%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支付交易服务费,该费用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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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无抵押担保、无查封、无诉讼、无租赁。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2.受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次日起5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标的移交,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的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3.涉及标的的过户手续全部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协助。过户手续应于标的移交完毕次日起(略)日内完成。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移交标的实物和有关权证资料超过(略)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标的,一次性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并补偿受让方已向交易机构交纳的交易服务费。 4.涉及水、电、气、光纤等需要开户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自行独立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转让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数量、现状等。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支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已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6.其他事项详见附件《交易合同》(样本)。 7.现场踏勘有关信息:(略) (1)现场踏勘地址:(略) (2)现场踏勘联系人:(略) (3)联系电话:(略)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略)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略)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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