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深圳市同致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昆山嘉农华美达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深同诚资评字A[(略)]ZT-FZQ-G第(略)号)特别事项说明:(略)
(1)标的企业与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中公司”)(略)年(略)月(略)日签订《昆山千灯华美达酒店商业项目承包运营合同》(以下简称“承包运营合同”),约定中奥中公司承包经营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文峰路(略)号的华美达酒店(以下简称“华美达酒店”),承包经营期限为(略)个月,合同期自(略)年1月1日自(略)年(略)月(略)日止,承包运营费2,(略),(略)元/月,中奥中公司应当在每月(略)日支付当月承包运营费。合同约定,如中奥中公司未如约足额支付每月的承包运营费超过5个工作日,标的企业有权从中奥中公司缴纳的押金扣除相应金额充抵承包经营费用,中奥中公司应于拖欠承包运营费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相应的押金至(略),(略),(略)元。中奥中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承包经营费的,每逾期一日,中奥中应当按照未支付承包经营费金额万分之一的标准向标的企业支付滞纳金。
(2)中奥中公司自(略)年3月起一直未向标的企业支付承包经营费,标的企业在(略)年3至4月期间从押金扣除相应金额充抵承包经营费用。中奥中公司在(略)年6月向标的企业发出《关于解除<昆山千灯华美达酒店商业项目承包运营合同>的工作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联系函提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致使中奥中公司亏损加剧,使得承包运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标的企业于(略)年7月向中奥中公司发出《关于不同意单方解除<昆山千灯华美达酒店商业项目承包运营合同>的回复函》,要求中奥中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略)年8月标的企业向中奥中公司发出《关于催促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承包经营费并补足押金的函》,要求中奥中公司向标的企业支付(略)年5月至7月承包经营费合计(略).(略)万元,并补足押金至1,(略).(略)万元,中奥中公司未支付。标的企业于(略)年9月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考虑从押金中抵扣(略)年3至6月承包经营费及7月部分承包经营费后,请求法院判决中奥中公司向标的企业支付(略)年7至(略)月承包经营费及滞纳金此案于 (略)年1月经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件于(略)年(略)月审理完毕并出具民事判决书(((略))苏(略)民初(略)号),判决中奥中应支付承包费(略),(略),(略).(略)元、滞纳金(略),(略).(略)元,共计(略),(略).(略).(略)元。
(3)(略)年9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略))苏(略)执(略)号),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中奥中未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略),(略),(略).(略)元,其中承包费(略),(略),(略).(略)元、滞纳金(略),(略).(略)元、利息(略),(略).(略)元。
(4)根据标的企业与中奥中公司的供应商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置框架协议》,供应商将对中奥中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标的企业,债权转让对价为已生效并胜诉的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应付货款本金的(略)%,标的企业以中奥中公司酒店经营团队提供的供应商应付账款清单作为初步依据,凭借供应商提交的《立案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先行向供应商支付(略)%的货款。
(5)截至(略)年9月(略)日,共计(略)家供应商登记债权,其中(略)家供应商已提起诉讼金额 3,(略),(略).(略)元,未起诉的应付账款清单金额(略),(略).(略)元,合计货款本金为4,(略),(略).(略)元,其中(略)家已结案,按货款本金的(略)%计算债权转让对价即应付供应商总额为 2,(略),(略).(略)元,已支付2,(略),(略).(略)元;未判决6家供应商按货款本金的(略)%计算债权转让对价即应付供应商总额为(略),(略).(略)元,已支付(略),(略).(略)元,剩余未支付金额 (略),(略).(略)元。
2.标的企业旗下昆山华美达广场酒店负一楼实际功能(设备机房、员工后勤区、厨房粗加工区)与规划用途(车位)不符,政府要求限期整改,目前尚未完成整改。
3.标的企业及其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对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除外)、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权利义务随股权一并转让。
4.变更股东后的标的公司需配合原股东针对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的变更或追加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查封及处置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等司法程序及工作。
5.受让方须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并须《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详见产权交易机构备查资料)。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7.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8.其他详见深圳市同致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昆山嘉农华美达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深同诚资评字A[(略)]ZT-FZQ-G第(略)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致同专字((略))第(略)C(略)号)与《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