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关于相傲谊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东、学府路南仓前锦福苑(略)-(略)栋1-2、1-3、1-(略)、1-(略)、1-(略)【权属证号:(略)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变卖期(略)天)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户名:(略)https:(略)/courtProductList.html?vendorld=(略)),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1.标的物:(略)
2.变卖价:(略)
3.执行依据:(略)
4.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情况:(略)
本公告所披露的不动产面积均为参考面积,一切以房产管理部门宗地丈量为准。因法院调查的局限性,本次拍卖标的物仍可能存在其他未知未披露的瑕疵,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买前全面调查了解。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5.关于该房屋是否有拖欠管理费等费用,详情请竞买人自行向物业管理处查询核实。
特别说明:
上述房产无独立间隔,且与案外人的房产一并被改造使用,房产的具体位置以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测绘结果为准。请有意向竞买人必须现场看样,详细了解房产的位置以及现状。一旦参与竞买,视为认可房产的现状及瑕疵。
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的信息,若本拍卖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二、竞买人要求
1.竞买人条件:(略)
2.竞买人条件核实:(略)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要求:(略)
4.参与竞买:(略)
5.拍卖成交后,载有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同意将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三、咨询、集中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1.咨询:(略)
咨询看样及标的物详情:(略)
咨询竞拍流程及操作:(略)
2.集中展示看样:(略)
看样时间:(略)
看样集中地点:(略)
现场看样规则:(略)
四、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略)天,如有竞买人在(略)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略)小时竞价倒计时;(略)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该垫付款项不参与案款分配。本次拍卖款经分配后有剩余的,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法院确权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凭完税凭证原件向法院书面申请代垫税费结算。如因本次拍卖分配后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上述代垫税费或买受人因故无法在期限内申请结算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
本次拍卖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诸如车辆违章罚款、停车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等问题,买受人应当自行与相关部门核实并协商解决,法院对此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
3、法律后果:(略)
五、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期开始前三天与本院联系。
六、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京东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七、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结束后一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京东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本院工作人员核对拍卖款汇款情况和办理相关手续后,买受人应于五日内按本院工作人员的通知,携带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亲自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址:(略)
1.银行付款方式:(略)
2.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标的物的交付地点:(略)
九、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略)
十、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联系方法
咨询看样及标的物详情:(略)
咨询竞拍流程及相关操作:(略)
拍辅人员联系人:(略)
承办法官书记员电话:(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网址:http:(略)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