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基本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组织。 (2)投标人应具有EMS(能量管理系统)、PCS(储能变流器)、BMS(电池管理系统)、电芯产品之一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需提供对应产品(EMS、PCS、BMS、电芯产品之一)经国家批准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CNAS及CMA型式试验报告。 (3)投标人需承诺: 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②)投标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应是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的。 ③投标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雇用或曾经雇用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关联。 ④投标人没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情况; ⑤投标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情形。 ⑥若中标后,在进场实施前向招标人提供实施人员的名单及工作分配情况。遵守招标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定,服从工作安排,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招标人制度要求。 ⑦投标人没有在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内。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b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http:(略) C (略)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略) 投标人须在投标函中承诺不存在上述3种情形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对应网站查询结果截图,事业单位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以投标函承诺为准。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业绩要求 (1)投标人在(略)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设备(含EMS、PCS、BMS、电池等)成套合同业绩累计容量(略)MWh以上(含(略)MWh),其中含1项已投运单体容量(略)MWh以上(含(略)MWh)业绩。业绩合同签订方必须为投标人,不包括投标人上级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业绩合同。 (2)投标人应提供选用的PCS、EMS、BMS制造厂商在(略)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电化学储能系统应用的合同业绩证明,其中PC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略)MW,EM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略)MWh,BM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略)MWh。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