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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略)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略)
征收实施单位:(略)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征收人:(略)
被征收房屋地址:(略)
因政府实施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南湖区人民政府于(略)年4月(略)日作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略)〕7号),同日发布公告,对东至永丰路、南至甪里街、西至原石油机械厂、北至原石油机械厂宿舍的甪里街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安置房源为位于湘都公寓商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为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七星街道办事处。本项目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抽签过程经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现场公证[公证书编号为:(略)
前述征收决定作出时,被征收人吴xx所有的坐落于东栅镇大街(略)-(略)号(略)室处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嘉字第(略)号,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经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浙中衡嘉[(略)]房第ES(略)号-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确认,被征收房屋价值为人民币(略)元,装修物附属物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未能入户查勘,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评估确定。
根据《甪里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约期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略)日内,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为(略)年7月(略)日。后因评估机构作业期间较长、评估结果出具滞后等原因,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南湖区人民政府于(略)年7月2日作出公告,签约期变更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略)日内,即签约期延长至(略)年8月(略)日。
由于吴xx(户)未在前述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机关于(略)年8月(略)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征补告﹝(略)﹞8号),并于(略)年8月(略)日送达吴xx(户),告知补偿决定方案、选择方式及期限((略)日)。在规定期限内,吴xx(户)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确保甪里街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并结合《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略)〕(略)号)、《甪里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表达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不满意的情形,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吴xx所有的东栅镇大街(略)-(略)号(略)室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获得货币补偿为: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略)
2.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略)%货币补偿奖励:(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略)
4.被征收房屋搬迁费:(略)
以上款项合计:(略)
二、吴xx(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略)日内将东栅镇大街(略)-(略)号(略)室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征收部门拆除,同时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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