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锦城路绿宝雅苑6幢(略)室及室内四台空调、壹张写字桌的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网址:(略)
一、拍卖标的:(略)
起拍价:(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如有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买受人如需办理委托手续,应在开拍前办理手续。
二、拍品描述:(略)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略)
六、特别提醒:(略)
2、对标的物因物权变动可能产生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责任,本次拍卖过户涉及买受人应承担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4、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5、本院不负责提供其他单据或凭证,包括与纳税相关的票据或单证。
6、买受人应于拍卖款全部缴纳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标的物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逾期办理,产生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法院不再负责在拍卖款中优先退还,买受人自行向被执行人主张税费。
7、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由买受人携带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所涉及的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应按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有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垫付,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竞买房产所涉户口迁移不在执行范围,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两日当天下午四时前与本院联系。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略)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上成交一个月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网上拍卖成交后三十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缴纳后五日内前往本院签署成交确认书,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略)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略)
付款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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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4、买受人领取执行裁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税款缴纳凭证交至本院办理退税,逾期不再退款,由买受人自行向被执行人主张。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略)。
十三、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四、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十五、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监督电话:(略)
看样联系:(略)
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