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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5-09-29 黑龙江-大庆-林甸县
所在地区: 黑龙江-大庆-林甸县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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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4县政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5.应急处置

5.1事故分级

5.2信息报告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4奖励与责任

8预防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名词术语

林甸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特种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大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林甸县行政区域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成员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气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成员的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副指挥长职责

(1)配合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气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要求,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和外来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和救灾物资调配。

县***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配合其他单位或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协调供热、燃气企业、物业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并配合事故调查。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经费。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县民政局接受社会、个人和其他机构救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5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县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修订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组建林甸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5)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以上时,成立由指挥部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置宣传报导组、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6个工作组。

2.2.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2.2各工作组职责

宣传报导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的发布和外来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治安保障组由县***和属地(社区)警务队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及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交通运输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工作。

医疗保障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的环境监测。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事故类别,挑选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应急救援专家。

专家职责:(略)

2.4县政府职责

2.4.1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2.4.2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 预警预防行动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发生时,县指挥部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县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急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上报上级政府。

4.应急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按有规定县级负责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即本县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县政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县级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5.应急处置

5.1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略)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略)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略)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略)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的补充规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一般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于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立即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5.2.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略)

5.3紧急处置

5.3.1紧急处置措施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配合县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场监管局在取得县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市市场监管局。

5.3.2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5.4指挥和协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作战。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及个人积极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5.6新闻报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后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5.7 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事故救援结束后,县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其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质的管理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6.3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总结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总结评估的要素包括:(略)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1)县指挥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救援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略)小时值守。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更新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企业建立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整合消防、企业自我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液氯、液氨、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为地方应急体系的启动提供技术支撑。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指定具体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4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县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县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更新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9.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略)

事故:(略)

特种设备事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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