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HHFJ-1 | 同时具备: 1、勘察设计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c)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相应证明材料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中选择;除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中选择的证明材料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2、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1项的资质最低要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2项的资质要求。 4、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 5、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各项证书的扫描件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6、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 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8、投标人填报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9、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最低要求 | HHFJ-1 | (1)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略)年、(略)年、(略)年每年的营业收入均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略)年、(略)年、(略)年的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小于1。 |
注: 1、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3、投标人填写的“近年财务状况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近年财务状况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HHFJ-1 | 同时具备: (1)近5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2)近5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1个建筑面积(略)㎡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独立投标人需同时满足附录3中第(1)、(2)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的多项业绩时,该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设计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设计业绩不予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施工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施工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4、(1)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中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注:(略)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设计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设计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的全部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施工业绩可予以认定。 5、同一标段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不予认可;同一标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 6、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7、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8、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①设计业绩需提供设计合同(投资人项目为投资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 ②施工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投资人项目为投资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日期为准。近5年,指(略)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一日。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还应提供该业绩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 9、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略)、投标人填报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略)、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HHFJ-1 | 同时具备: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④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
注: 1、“近三年”是指从(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略)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 | 设计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 (2)一级注册建筑师。 | 施工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 安全管理人员 | 1 | 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 、“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书证明材料应附:(略)(5)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主要人员(略)年3月份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无论主要人员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任职,提供了有效的“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视为该人员可以到岗履约。 4、项目负责人在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基础上,同时满足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的,可以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上表其他主要人员不得兼任。 5、投标人填报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表格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6 重大偏差一览表 第一信封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名称(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所有成员)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加盖了联合体各成员的单位章。 注:(略) | 4 |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略) 注:(略) ②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 ③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 5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其中一家单位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另一家单位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2)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 (3)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 (4)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任务分工。 | 6 | 投标报价 | 第一信封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7 | 第一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采用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保函或保单受益人(招标人)、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担保内容、担保金额、保函或保单有效期信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 8 |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了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提供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注:(略) | 9 | 资质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勘察设计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c)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相应证明材料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中选择;除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中选择的证明材料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1项的资质最低要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2项的资质要求。 5、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 6、证明材料应附:(略) 7、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 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注:(略) | (略) | 财务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1)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略)年、(略)年、(略)年每年的营业收入均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略)年、(略)年、(略)年的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小于1。 2、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应附:(略) 注:(略) | (略) | 业绩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近5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2)近5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1个建筑面积(略)㎡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独立投标人需同时满足附录3中第(1)、(2)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的多项业绩时,该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设计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设计业绩不予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施工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施工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5、(1)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中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注:(略)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设计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设计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的全部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施工业绩可予以认定。 6、同一标段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不予认可;同一标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 7、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8、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9、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①设计业绩需提供设计合同(投资人项目为投资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 ②施工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投资人项目为投资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日期为准。近5年,指(略)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一日。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还应提供该业绩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 (略)、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注:(略) | (略) | 信誉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1、同时具备: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④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略) | | 主要人员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1、项目负责人具备:(略) 2、设计负责人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 (2)一级注册建筑师。 3、施工负责人同时具备: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4、施工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略) 6、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 、“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7、证书证明材料应附:(略) 8、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无论主要人员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任职,提供了有效的“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视为该人员可以到岗履约。 9、项目负责人在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基础上,同时满足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的,可以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上表其他主要人员不得兼任。 注:(略) | (略) | |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即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略))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略))为本项目房建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单位或与其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 | (略) |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与其他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1、投标人存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的情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2、投标人出现未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情况的偏差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 3、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第二信封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中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2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封面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注:(略) | 3 |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略) 注:(略) | 4 | 第二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第二信封投标函填写了投标总报价,且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总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2)第二信封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保持一致; (3)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4)第二信封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未超过本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且设计费报价未超过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施工费报价未超过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 | 5 | | 存在的其他情形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与其他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1、投标人存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的情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2、投标人出现未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情况的偏差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 3、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附表1标段划分基本情况表 项目序号 | 站点名称 | 收费天棚 | 拆除建筑面积(㎡) | 改扩建后建筑面积(㎡) | 改扩建方案 | 备注 | 1 | 界子墩服务区 | / | (略) | (略).(略) | 拆除、原址扩建 | 设计、施工内容均纳入本次招标 | 2 | 黄梅服务区 | / | (略) | (略).(略) | 拆除、原址扩建 | 3 | 蕲春服务区 | / | (略).(略) | (略).(略) | 北区移位新建,南区原位扩建 | 4 | 黄黄监控分中心 | / | (略).(略) | (略).(略) | 移位新建 | 设计内容纳入本次招标,施工内容不纳入本次招标 | 5 | 黄梅收费站、交警大队 | 扩建后车道4+6,拆除雨棚面积(略).(略)㎡,新建雨棚面积(略).(略)㎡,新建收费天桥(略).4㎡ | / | (略).(略) | 利用 | 6 | 花桥收费站 | 扩建后车道4+4,新建雨棚面积(略).(略)㎡ | / | (略) | 移位新建 | 7 | 路政大队 | / | / | / | 利用原花桥收费站 | 8 | 养护工区 | / | / | (略).(略) | 利用原养护工区、原武穴收费站 | 9 | 武穴收费站 | 扩建后车道4+4,新建雨棚面积(略).(略)㎡ | / | (略) | 移位新建 | (略) | 蕲春互通收费站 | 扩建后车道3+4,拆除雨棚面积(略)㎡,新建雨棚面积(略)㎡ | / | (略).3 | 移位新建 | (略) | 茅山互通收费站 | 扩建后车道3+3,新建雨棚面积(略)㎡ | / | (略).3 | 新建 |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