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9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打通市县之间的房票安置政策,保障征收(搬迁)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衢政发〔(略)〕(略)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市域一体房票政策打通,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充分尊重安置对象意愿,鼓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房票安置,保障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坚持共建共享原则,政府、市场双向发力,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设施配套,激发安置对象使用房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稳妥推进原则,本次先行在市区与县(市、区)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县(市、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二、房票类型及使用规则
(一)房票定义
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搬迁人)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特定凭证。
(二)适用对象
市域范围内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农民集聚转化安置相关政策,合法取得房票的被征收人(搬迁人)或房票受让人。
(三)适用房源
房票适用于衢州市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具体房源信息以公开的房源为准。鼓励龙游县范围内所有房地产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纳入房源库,龙游县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申报房源库由县住建局负责统一梳理,形成房源清单,并实时更新。
(四)补助标准
国有土地房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补助根据《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龙游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及相关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确定,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补助根据《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确定。
(五)奖励政策
房票使用对象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购房地按当地房票奖励政策标准,负责兑现奖励。
(六)房票结算
房票使用对象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款大于房票票面金额时,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实际购房款小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剩余部分可在房票原出票地按规定结算。
三、组织保障
县住建局、征迁事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制定出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使用细则和操作规程;县住建局负责征集房源及准入房源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相关房票资金统筹保障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市域一体房票发放等工作。
四、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对象在市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变更一次,并最终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具体以房源信息库的公开房源为准)。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房地产企业、相关单位、被征收对象(或搬迁对象)不得伪造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后期撤销变更网签合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房票安置补助资金等,如违法违规操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略)年(略)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实施办法(试行)》(龙政办发〔(略)〕(略)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实施征收(搬迁)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略)
2.龙游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3.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附件1
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的安置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房票持有人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本办法所指的房票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时发放,且在特定期限和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凭据。
(二)房票持有人指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获得房票的被征收人或房票更名后的持有人。
(三)房票安置是指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衢州市域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特殊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四)市域一体房票先行在市区与县(市、区)房票打通使用上先行先试,后续视情况打通县(市、区)之间的房票使用。
二、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方式及期限
(一)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或商业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票加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组合安置。
(二)房票的使用期限为(略)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
三、房票的定价机制及房票安置的补助规则
(一)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腾空搬迁奖励、征收争先奖励、非住宅房屋(特指商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贴(针对(略)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住宅用途房屋)构成。
(二)房票安置补助,按照房票票面使用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的(略)%标准给予补助。
(三)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不计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
四、房票的发放、变更及使用
(一)房票发放
房票依申请发放,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完成房屋交付后,凭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腾空交接表、身份证,向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
(二)房票变更
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房票应当记载房票凭证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等内容。房票在有效期内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变更房票持有人。房票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期不变。
1.房票持有人将房票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的,房票持有人和被赠与人应持房票赠与协议等,共同向房票发放部门提出房票持有人更名。
2.房票持有人购买衢州市范围内二手房的,房票持有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房票转让协议、二手房买卖协议、过户产权证等共同向房票发放部门申请将房票转让给该二手房原产权人,并最终在房票政策打通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具体以房源信息库的公开房源为准)。
(三)房票继承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向房票发放部门申请房票继承,继承后的房票可按规定办理赠与或转让更名一次。
(四)房票使用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衢州市范围内房票房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购置房票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应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不计息)。
五、房票结算
(一)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领房票安置补助。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由房票持有人按本办法第三部分第(三)点规定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结算。
(二)企业凭房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票结算申请表等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结算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房票发放单位将购房款拨付至该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1.现房:(略)
2.期房:(略)
(三)房票发放单位可根据征收、搬迁项目实际情况及企业申请,按“一项一策”原则兑付房票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房票仅供房票持有人购房兑付,不作抵押、质押或直接兑换资金使用。
(二)房票使用房源依申请纳入,衢州市范围内取得预售证的新建商品房涉及的房源提供主体经申请、审核确认后纳入房票使用房源。
(三)房票购房后,房票使用人因故确需撤销网签备案的,需由房票使用人提出申请,房票发放单位出具房票资金退回结算证明。撤销网签备案的,需报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撤销网签备案;撤销购房协议的,需经相关房源提供主体审核后,方可撤销购房协议。
(四)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后期撤销变更网签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房票安置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房票持有人的房票使用资格及房票安置补助,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2
龙游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优化安置房源的多元化配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定义
(一)本办法所指房票是征收实施单位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发放,且在特定期限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比照产权调换政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通过自行购房解决住房问题的行为,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的适用范围
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且使用房票购买用于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三、房票的定价机制
(一)房票价格参照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周边无普通商品住宅的参照安置小区)的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购房成本后得出。
(二)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根据我县集体土地房屋征迁政策、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确定。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其补偿、补助、奖励参照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给予房票补助奖励。房票补助奖励,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的实际购房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计算,补助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略)%,具体标准在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装饰装修、按时签约奖和按时腾空奖可一并计入房票价值,享受房票补助奖励。
四、房票发放与使用
(一)房票的发放。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补偿安置协议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腾退被征收房屋后,根据申请发放房票。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不计息。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出具多张房票,但房票票面金额不小于(略)万元/张。
被征收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略)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房票的内容。房票应当记载征收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房票持有人变更。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市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变更一次,将房票转让给该二手房原产权人,房票最终在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
(四)房票的使用期限。房票自实施单位签发房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略)个月,使用截止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之日为准。
(五)房票的失效。房票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购置房票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房票(不计息),取消房票安置补助奖励,并结合被征收人实际转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安置方式,结算时扣除已发放的款项。
五、房票结算
(一)房票持有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含商品住宅、储藏室、车库、车位等),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不计息,抵扣购房按先用安置面积房票价值,后用补偿补助及奖励款)由征收实施单位转换为货币安置款支付给房票持有人,余额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奖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三)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为期房的,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略)%;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同批次预售房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略)%;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完成交付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略)%。
(四)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为现房的,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结算。
六、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房票持有人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一经发现,取消房票使用人的房票使用资格及房票安置补助奖励,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房票使用人应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导致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房票持有人不可将房票用于赠与、抵质押、非法套现。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若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的,房票实际使用金额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退还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被征收人实际转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安置方式,取消房票安置补助奖励,结算时扣除已发放的款项。
附件3
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统筹推进市域一体房票政策,进一步拓宽共富搬迁安置路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搬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农民集聚转化房票安置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定义
(一)本办法所指房票是指农民集聚转化农户在衢州市域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特定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实施单位给予农民集聚转化农户用于购买相关住宅商品住宅的购房补助,以房票形式核发给集聚转化农户,由农户通过自行购房解决住房问题的行为,是在公寓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等方式基础上的另一种安置方式。
二、房票实施及适用对象
(一)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适用对象。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所涉及的商品住宅房票安置对象。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
三、房票的印制、发放及有效期限
(一)印制。由实施单位通过衢州市房票使用管理系统录入、审核信息及打印生成。
(二)发放。房票由实施单位统一发放,一份安置协议只出具一张房票。
(三)有效期限。房票有效期为(略)个月。
四、房票补助标准
房票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城区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均价、建安成本价、国有公寓的安置价及市场价等因素,同时结合市域房票一体化的相关政策及我县实际,原则上3人户及以下房票票面金额不低于(略)万元/人,4人户及以上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迭代优化,有效促进房票市域一体流通。具体标准以当年度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公布为准。
五、房票的结算和兑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集聚户提供的房票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复印件、集聚户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实施单位申请结算。房票结算兑付规则参照最新文件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票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房票使用人应及时向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导致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房票使用人不可将房票用于非法套现。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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