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污染者付费”和“排污计量收费”原则,经履行法定程序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现依法决定对明溪经济开发区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非化工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征收对象与标准
本次征收对象为明溪经济开发区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非化工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元/吨,此标准依据《关于调整明溪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和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通知》(〔(略)〕(略)号)文件。
二、征收时间:(略)
三、征收方式:(略)
四、法律责任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拒不缴纳的,将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重要事项告知
1.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请相关企业依法办理该证。
2.如企业对征收事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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