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略)〕(略)号》和《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略)〕(略)号)、《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舟建发〔(略)〕(略)号)等文件精神,现对(略)年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受理对象为:(略)
1.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略)元;
2.申请家庭在舟山市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略)平方米(以权属登记部门登记为准)。若原有住房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拆迁注销等)需满5年以上。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略)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略)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车辆且价格低于(略)元。
另外,四类申请对象还需分别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家庭成员户籍均在定海城区(城东、环南、昌国、盐仓四街道)范围内,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家庭未享受批地建房(含农民公寓房)、经济适用住房;
2.申请对象包括:
(1)已婚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略)周岁的未婚子女;
(2)离异家庭,离异后需满2年,家庭成员包括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的未成年子女;
(3)丧偶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未满(略)周岁的未婚子女;
(4)未婚单身者,年龄在(略)周岁(含)以上;
(5)孤儿,年龄在(略)周岁(含)以上。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主申请人具有舟山户籍或持有定海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定海区企业(纳税地)就业,未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2.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主申请人须毕业(全日制学习)未满(略)年;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定海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主申请人持有定海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定海区连续居住满1年;
2.主申请人为在定海区(纳税地)内企业工作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且在定海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小岛进城渔农民:
1.主申请人具有舟山市户籍,申请时户籍已迁移到定海城区(城东、环南、昌国、盐仓四街道)范围内,或主申请人在定海区内企业(纳税地)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且在定海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申请对象包括:
(1)已婚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略)周岁的未婚子女;
(2)离异家庭,离异后需满2年,家庭成员包括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的未成年子女;
(3)丧偶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未满(略)周岁的未婚子女;
(4)未婚单身者,年龄在(略)周岁(含)以上;
(5)孤儿,年龄在(略)周岁(含)以上。;
二、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户口迁移到定海城区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保障标准分为三档,即低保、低保边缘户、其他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略)元、(略)元、(略)元,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到保障家庭主申请人的市民卡中。
(二)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户口迁移到定海城区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中的优先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当实物配租房源不够时轮候。
三、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略)
四、优先保障条件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保障家庭和户口迁至定海保障区域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在舟山本岛无住房、无生活用机动车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优先享受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或家庭成员有残疾一、二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除外)。
2.申请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年满(略)周岁以上老人。
4.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保障时限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户口迁移至定海保障区域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年审通过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最长保障时限不超过5年。
六、租金标准
按照分类保障原则,公租房租金分为四档。
第一档:(略)
第二档:(略)
第三档:(略)
第四档:(略)
户口迁移到定海保障区域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参照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稳定就业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参照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执行。残疾人特困户享受免租金政策。
保障期内,如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七、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线下申请及受理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户口迁移到定海保障区域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略)
(2)新就业无房职工:(略)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略)
2.线上申请
以上四类申请对象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上提交申请。
(二)审核
申请对象所在的街道负责审核申请人及供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资规部门及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批地建房(含农民公寓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人社部门负责核查社保信息、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学历等;流动人口服务部门负责核查居住年限;住建部门利用省大救助系统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车辆等信息进行复审。
(三)公示和告知
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定海区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局确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街道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申请人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后,需及时办理公租房保障相关协议签订手续,长期不办理的,将视作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四)配租
租金补贴家庭,由区房管中心按季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家庭,由区房管中心根据区住建局核发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联系单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八、线下申请所需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
3.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4.机动车登记证或车辆行驶证、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
5.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6.未享受过批地建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承诺书。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或车辆行驶证、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
4.劳动(聘用)合同;
5.毕业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6.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或车辆行驶证、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
4.劳动(聘用)合同或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5.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四)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或《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Ⅳ》(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
3.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
4.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5.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6.在常住地稳定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九、申请受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常态化受理。
十、其它事项
(一)为深入推进市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贯彻落实“小岛迁,大岛建”工程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小岛上的农村自建房暂不计入住房核算面积。小岛指舟山本岛、岱山本岛、嵊泗本岛、六横岛、衢山岛、虾峙岛和桃花岛以外不通桥的海岛。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年审核制度,不符合先行规定条件的,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三)《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Ⅱ、Ⅲ、Ⅳ》可在定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专栏下载,(http:(略)
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