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如为联合体投标,双方均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登记证书)。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时提交(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为联合体投标,双方均要求提供证明材料)。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处于被国家、地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通报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提供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双方均要求提供声明函)。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明确具体联合体牵头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拟任本项目负责人应为联合体牵头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6、投标方项目负责人需为投标方正式员工,如为联合体投标,必须为联合体牵头方正式员工,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术资格证书,提供职业证书扫描件及近三个月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