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原“2、设计业绩:
投标人近5年内((略)年9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1项水工结构5万吨级以上通用码头设计业绩。”修改为“2、设计业绩:
投标人近5年内((略)年9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1项水工结构5万吨级及以上通用码头设计业绩。”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原“项目负责人(兼设计负责人):(略)
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兼设计负责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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