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包括报废“紫玉兰”船及“紫玉兰”船载高压岸电系统等资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略),(略),(略).(略)元(含(略)%增值税)。该标的转让方合法持有转让标的并对转让标的拥有完整的处置权,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无抵押、无担保,且无共有人。转让价格不包含船舶交付时船上剩余的燃油及未使用过的润滑油(详见《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模板)》)。
2.标的“紫玉兰”船为客箱船,建造于(略)年8月,船龄已达(略)年。船籍为中国,总长:(略)
3.该船舶船旗国签发的各项证书包括但不限于:(略)
4.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损坏)整体进行转让,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数量,标的状况、型号等以交割时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及损坏担保责任。成交后按资产实际现状交接,如有差异,无论增减,不调整成交价格及交易服务费。
5.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勘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充分预估到闲置资产搬运环境、搬运难度以及搬运后的资产状况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与船舶证书、船舶状况等有关的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6.本标的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7.受让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船检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因标的物现状、政策变动等因素导致的不能办理、延迟办理、往复办理注册登记等问题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由受让人自负。
8.以《标的移交协议》的签署为界,标的移交协议签署前在交船地发生的与船舶有关的所有港口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清关费、拖轮费、引航费、除鼠证书费和熏蒸费等,均由转让方承担,船舶船员遣返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关税、港口费、代理费、清关费、拖轮费、引航费、除鼠证书费和熏蒸费等,以及交船后因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停航时间成本及投入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须对船舶和国家有关船舶航行的制度、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知识。转让方提供的标的的静态资料仅供参考,标的船舶现时现状即为转让状态,受让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并办理船旗国及检验机构等所签发证书的再有效。
(略).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当地应急安全管理要求,如因安全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费用,在交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以及装运过程中外包装破损造成转让标的散落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略).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连交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连交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如对连交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与本项目相关的时间均为中国北京时间,相关的工作日均为转让方和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注册地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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