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改善居民就医购药体验,提升医疗健康便民服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品监管局等三部门按照《湖南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湘卫药政发〔(略)〕1号文件)要求,建立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株洲市中心医院已完成平台对接,经试点可顺利运转。
为进一步推进处方流转工作,防止定向流转、选择性流转处方,凡我市符合接入条件(详见附件)的零售药店均可自愿参与平台,连接零售药店管理信息系统。
可外延的药品目录将由我院统一制定,以慢性病、常见病的口服或外用制剂为主,注射剂(自用胰岛素针除外)、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或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不纳入处方流转范畴。
株洲市中心医院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略)
一、零售药店自愿申请接入,采取承诺制申请,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具备向处方共享平台即时上传各门店储备药品编码、价格等信息的基本条件。
2.营业时间内,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或零售连锁药店符合《湖南省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设置规范》确定的远程审方条件,并可实时开展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未开展远程审方的零售药店应配备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执业中药师(具有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双证资格的配备1名即可),实时指导用药。
3.营业场所有标识明显的药学服务区域。
4.提供与医院流转处方相符的药品。
5.按照要求执行国家或我省出台药品电子监管码相关管理规定。
6.同意分阶段完成药店管理信息系统、药品配送系统与处方共享平台的对接改造,并无条件开放处方流转涉及的信息数据。
二、药店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参与资格,同时两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1.拒绝开放处方流转涉及的信息数据。
2.擅自更改调剂医院流转处方所列药品。
3.存在药品储备不足导致患者无法到店取药情况,经调查核实年度累计达(略)次及以上。
4.违规统方。
5.未按规定进行处方药审核的。
6.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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