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事业法人(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多家公司或母子等公司,只能由其中一家公司申请参加竞买同一宗采矿权)。2.竞买人需具备与开采该矿相匹配的资金实力。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略)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拍卖时间:(略)
现场:(略)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县政府设有底价,采用增价报价方式竞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略)万元或人民币(略)万元的整倍数,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政府底价)。
八、风险提示
1.本次出让的采矿权范围与油气矿业权可能存在重叠。竞得人须出具不影响油气矿业权人权益的书面承诺,并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严格遵守。2.地质岩层构造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和资源情况为有资质单位进行勘测的结果,《勘探报告》及相关资料所载明矿区范围内的资源量、品位及矿体赋存状态等仅代表现阶段的认识,可能会因进一步的生产性勘探和开发而发生一定变化。对此,竞买人需认真考察,自行咨询有关地质专家并详细参阅矿区有关地质资料,到实地进行踏勘,详细了解该采矿权相关情况,并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实际资源量减少和质量发生变化的风险。3.采矿权投资存在不可预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影响,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的限制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影响,不可抗力影响,以及矿山开采涉及的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地上构建筑物、地表附着物、废渣占地堆放、社群关系等外部条件影响。对此,竞买人需详细了解,认真考虑,谨慎决策,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4.竞得人应充分了解采矿权竞得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开采所需其他有关部门手续的相关要求,以及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可能存在认定是不宜开采或者因政策的新变动导致不能开采等风险,竞买申请人应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5.竞买人在决定申请竞买前应认真阅读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文件,竞买人一旦决定参加竞买并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采矿权相关地质资料、资源情况及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政策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影响因素已完全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视为对本出让采矿权的所有设定条件和情况无异议,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储量、矿权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本次拍卖出让采矿权有异议的,应在相应环节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宣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公开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如不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支付相关费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黑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的仅是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出让成交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其它规费、税费、拆迁补偿费用等。(二)本次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及外延安全间距内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的拆迁安置补偿,由采矿权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切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三)本次出让采矿权范围内如与输变电线路及配电变压器存在重叠,采矿权人在勘查、开发利用过程中应保证各线路及配电变压器安全。(四)采矿权竞得人未按《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未按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自动作废,并由担保银行代其履行违约责任,县政府将重新对该宗采矿权组织出让。(五)采矿权出让后,竞得人须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申办用地、用林、水保、环评、安全生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六)竞买申请人可自行现场踏勘,并承担相关费用。竞买人竞得后需自行解决采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妥善解决周边老百姓的饮用水、道路出行等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采矿所在地的乡镇、村及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予以协助。若协调不成,后果由竞得人承担。(七)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如在服务年限内已开采完出让资源储量的或服务年限到期的,均需要停止采矿活动。采矿权到期后是否继续设置(办理延续),由审批登记发证机关按照当时的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法决定,采矿权人应予以配合。(八)采矿权竞得人须按相关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等资料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明确的开采方式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切实做到“边开发、边治理、边恢复”。(九)竞得人缴纳采矿权成交价款后,应在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到宣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竞得人逾期未依法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出让人无偿收回采矿权。(十)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自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年内应当进行开工建设或竣工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除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依法收回采矿权并重新公开出让。(十一)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十二)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必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十三)该采矿权出让后,采矿权竞得人须按照国家、四川省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矿山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以矿产资源清洁高效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采用高效、安全、节能、环保、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使生产中粉尘、废水、噪声等排放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切实把绿色矿山建设融入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个环节。(十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登记未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采矿权人应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前,撤出一切采矿机械设备,运走矿区范围内的矿产品,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十五)采矿权出让期满未经批准办理采矿延续登记的,原采矿权人应停止一切采矿活动,采矿权人因采矿的所有投入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宣汉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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