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属国有企业:
《上杭县属国有企业阳光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国资工作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杭县财政局
(略)年7月(略)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属国有企业阳光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杭县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委托部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交易行为,促进县属国有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参照《龙岩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龙岩市属国有企业阳光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国资〔(略)〕(略)号),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是指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服务优先、价格优先”等原则使用企业资金,依托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阳光交易平台)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通用物资及服务,是指县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非生产性物资,包括:(略)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交易平台,是指依托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搭建的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为县属国有企业小规模工程项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直采商城采购项目等提供市场化服务的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采购人)通过阳光交易平台实施的招标行为和采购行为。
第四条阳光交易平台包含直采商城、阳光交易服务平台、数字见证联动监管等模块,平台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对模块进行优化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数字见证联动监督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结果公开,全程留痕,各节点数据统一归集,增强透明度,扩大活动监督面,确保招标采购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县属国有企业作为招标采购行为主体,享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拟定权利、招标采购行为自主决策权利和委托代理服务自主选择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招标采购交易行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第七条成本效率原则。着力提高县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降低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高质高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市场竞争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实际需要,推进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一切不正当市场行为,做到招标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九条资源共享原则。依托阳光交易平台,实现资源信息汇聚共享,整合企业需求、供应商资源等,形成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实现统一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
第十条保密原则。对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 招标采购流程中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阳光交易参与主体
第十一条阳光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和阳光交易平台。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县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意向进入阳光交易平台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供应商是指具备相应生产、服务资质,能够提供县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所需物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是指具备施工资质、工程服务以及其他服务资质的企业法人。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章 阳光交易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方式
(一)工程类项目
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
(二)货物类项目
采购单位可采用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竞价、比选、直接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定供应商,第十六条规定限额以上项目统一进入阳光交易平台交易。
(三)服务类项目
服务类项目可采用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竞价、比选、直接采购等方式确定服务机构,第十六条规定限额以上项目统一进入阳光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六条进入阳光交易平台的项目包括宜进入阳光交易平台项目和应进入阳光交易平台项目:
(一)宜进入阳光交易平台项目
上杭县域范围内投资合同估算价不满(略)万元的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设备安装、装修、拆除、修缮、机电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
(二)应进入阳光交易平台的项目
1.直采商城内的通用物资。
2.企业购买通用物资以外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笔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3.上杭县域范围内投资合同估算价(略)万元(含本数)以上,不满(略)万元的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设备安装、装修、拆除、修缮、机电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
第十七条进入阳光交易平台项目(直采商城除外),单笔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略)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公告时间从文件开始发出次日起至投标人(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天;单笔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略)万元以上(含本数),公告时间从文件开始发出次日起至投标人(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七天。
第十八条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直采商城供应商采购相同品牌、质量、数量、规格的货物,且直采商城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直采商城供应商以下的,经一级公司(一级公司采购经县财政局)审批后可以将合同授予非直采商城供应商。
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直采商城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和采购合同一并上传至阳光交易平台备查。
第十九条进入阳光交易平台的小规模建设项目使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交易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福建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小规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承包单位的,公告挂网时间不少于三天,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天。
第二十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略)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略)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略)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经济效益的情况下,鼓励企业购买生产物资、原材料等进入阳光平台交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招标采购方式、公告时间、评标办法、供应商产生办法等。
第二十二条可不进入阳光交易平台的项目包括:
(一)未达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项目;
(二)不适宜招标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急工程、应急采购或者抢险救灾的;
(三)国有企业或项目已经市场公开形式授权委托社会资本或个人实行经济责任制、托管收取固定收益的;
(四)县属国企为经营需要,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货物和服务,且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的项目;
(五)县属国有企业直接委托资质符合要求的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
(六)在上杭县域外实施的项目;
(七)年度合计低于(略)万元的零星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办理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规避招标;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
(二)将不符合划分标段的项目划分标段;
(三)为适用“可不进入阳光交易平台的项目”的规定,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招标采购活动进行档案管理。招标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招标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档案资料包括招标(采购)记录、招标(采购)预算、招标(采购)文件、评标标准、投标(相应)文件、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县属国有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招标采购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统一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升电子化采购比例。县属国有企业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均需同步至阳光交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战略布局、经营管理需要和招标采购制度要求,加强对招标采购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及时间安排提前与阳光交易平台对接,便于阳光交易平台及时组织配套的服务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对自身不具备验收能力的项目,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加强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与阳光交易平台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应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采购、工程招投标、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企业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略)
第三十二条上杭县财政局通过阳光交易平台对县属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行为实施电子化网络监测,将县属国有企业实施阳光交易的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分别从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阳光运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防范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应当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监督阳光交易覆盖范围。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县属国有企业阳光交易活动、没收保证金的处罚,直至拉入黑名单。投标人(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所在企业纪检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由上杭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