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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十问十答

2025-10-11 浙江-宁波-海曙区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海曙区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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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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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略)

答:(略)

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以下简称轮候库)是为排摸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和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进行申购意向登记的动态数据库系统。

主要功能包括:

(1)申请提交:(略)

(2)信息核查:(略)

二问:(略)

答:(略)

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

(2)申购家庭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项目位于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的,要求申请该项目的家庭在上述行政区域内均无住房,下同),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与申请地区(县、市)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申请地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包括在申请地区(县、市)注册登记单位就业或者在申请地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本地农村户籍人员和其他地区户籍人员];

(2)主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申请时在市级或申请地区(县、市)缴纳社会保险;

(3)申购家庭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申请主体:

申购家庭应推举1名符合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未婚子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无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主申请人,可以单身家庭的名义申请。

除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也不能申请购买:

(1)主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且未回购,或现拥有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主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的房改房未按规定腾退;

(3)其他限制申购情形。

三问:(略)

答:(略)

(2)提交申请:(略)

(3)配售程序:(略)

四问:(略)

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不高于成本总额5%的利润等因素,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收购或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价格,结合收购或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五问:(略)

答:(略)

承诺腾退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租赁,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6个月。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补贴的申购家庭,应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六问:(略)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与购买商品住房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交付后,购房家庭承担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及使用过程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家庭按照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全额交存、续交及使用。

七问:(略)

申购家庭故意隐瞒或虚报身份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购的;有应当回购情形但在2个月内未主动申请回购的;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租赁公租房、国家直管公房的,由区(县、市)住建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取消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并作以下处理:

(1)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交付的,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已交付的,责令其腾退房屋,由实施主体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按原配售价格和届时回购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回购,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八问:(略)

答:(略)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及其配偶户口全部迁离原申请地区(县、市)1年以上的;

(2)非本市户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及其配偶居住证全部被注销1年以上的,但户口迁入本市的除外;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筹集资金的;

(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死亡,继承人未继承房屋产权的;

(5)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由实施主体组织回购:

(1)因实现房屋所设住房按揭贷款抵押权的需要,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法院执行文件要求回购;

(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家庭在其所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在2个月内主动申请回购;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家庭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在本市拥有一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必须申请回购。

九问:(略)

在原配售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持有期的利息总额和房屋折旧等因素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购房家庭自主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

房屋持有期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次日起至回购协议签订之日止。

房屋年折旧率为2%,按月计提折旧。

利息分年度计算,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持有月份为准,计息本金为原配售价格,计息利率为每年1月1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年度内遇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不计复利。回购价格=原配售价格×[1-(房屋持有期月数×2%÷(略))+(房屋持有期月数×每年1月1日一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略))](本公式假设房屋持有期每年1月1日一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不变,实际持有期内发生变化的,分年度计算)。

例:(略)

十问:(略)

答:(略)

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住建部门审核,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利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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