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磋商供应商提供有效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扫描件);
4.磋商供应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5.磋商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B证扫描件;
6.磋商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7.法人授权书;
8.(略)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或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9.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略).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略)
(略).《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和戒毒所企业证明材料。
(略).磋商文件需要的其他资格要求文件。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磋商响应人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安全B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