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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略)〕(略)号)《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略)〕(略)号)《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江建〔(略)〕(略)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规范我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行为,我局对《江门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江自然资〔(略)〕(略)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门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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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略)年(略)月(略)日
江门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
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略)〕(略)号)《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略)〕(略)号)《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江建〔(略)〕(略)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规范我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制定江门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一、适用类型
(一)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
(二)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工改工”项目);
(三)商品厂房项目。
二、办理程序
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产权(非高标准厂房、非工业大厦)、“工改工”项目物业产权须先办理首次登记后,再按幢、层进行产权分割并办理变更(分割)登记;制造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除可先办理首次登记再办理变更(分割)登记外,还可按幢、层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商品厂房可按幢、层、套进行产权分割并办理首次登记。在(略)年2月(略)日原《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前, “工改工”项目物业产权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已动工建设,但未进行分割办证的项目,可按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划定的不动产单元按规定比例进行产权分割。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完成后再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如涉及原建筑物扩建、改建(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不动产权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一)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
1.制定分割(分割转让)方案:(略)
2.申请产权分割登记:(略)
3.企业类别判别:(略)
4.征求分割审核意见:(略)
5.办理不动产首次(变更)登记:(略)
6.办理合同网签:(略)
7.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略)
分割(分割转让)方案确定后如需对未分割转移部分进行调整的,需按上述流程重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报。
(二)“工改工”项目
1.制定分割(分割转让)方案:(略)
2.申请产权分割登记:(略)
3.征求分割审核意见:(略)
4.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略)
5.办理合同网签:(略)
6.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略)
分割(分割转让)方案确定后如需对未分割转移部分进行调整的,需按上述流程重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报。
(三)商品厂房项目
1.项目属预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制定分割(分割转让)方案:(略)
(2)分割(分割转让)方案审核:(略)
(3)办理预售许可:(略)
(4)购房人资格审核:(略)
(5)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略)
(6)办理预告登记:(略)
后续按照正常不动产登记程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2.项目属现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制定分割(分割转让)方案:(略)
(2)分割(分割转让)方案审核:(略)
(3)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略)
(4)办理现售备案:(略)
(5)购房人资格审核:(略)
(6)办理现售合同备案:(略)
(7)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略)
3.存量商品厂房转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购房人资格审核:(略)
(2)办理合同网签:(略)
(3)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略)
三、申请材料
(一)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登记
1.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办理不动产变更(分割)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地产测绘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门牌证明;
(6)属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的,提供承诺书(见附件3);
(7)工业物业分割转让方案2份(需明确项目的共有部分及分割、转让的范围及比例);
(8)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同意分割及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是否属高标准厂房等意见(内部征求,无需企业提供);
(9)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就分割事项出具的扩建、改建等意见(内部征求,无需企业提供);
((略))项目履约监管有关职能部门就分割事项出具的项目履约监管意见[属在土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的项目,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无需企业提供];
((略))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提交有批准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部门批准同意的分割、分割转让证明或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2.制造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按幢、层等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门牌证明;
(9)属制造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的,提供承诺书(见附件3);
((略))工业物业分割转让方案2份(需明确项目的共有部分及分割、转让的范围及比例);
((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同意分割及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是否属高标准厂房等意见(内部征求,无需企业提供);
((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就分割事项出具的扩建、改建等意见(内部征求,无需企业提供);
((略))项目履约监管有关职能部门就分割事项出具的项目履约监管意见[属在土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的项目,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无需企业提供];
((略))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提交有批准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部门批准同意的分割、分割转让证明或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3.“工改工”项目办理不动产变更(分割)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地产测绘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门牌证明;
(6)工改工”项目认定文件;
(7)工业物业分割转让方案2份(需明确项目的共有部分及分割、转让的范围及比例)
(8)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同意分割及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是否属高标准厂房等意见(内部征求,无需企业提供);
(9)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就分割事项出具的扩建、改建等意见(内部征求,无需企业提供);
((略))各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工改工”项目能否进行产权分割转让的审核意见(内部征求,无需企业提供);
((略))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提交有批准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部门批准同意的分割、分割转让证明或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4.商品厂房项目按幢、层、套等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门牌证明;
(9)商品厂房项目认定文件;
((略))经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商品厂房分割转让方案。
(二)工业物业产权转移登记
1.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买卖合同;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房地产测绘报告(转让双方对共有部分的范围及面积签名确认)。
2.“工改工”项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买卖合同;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房地产测绘报告(转让双方对共有部分的范围及面积签名确认)。
3.商品厂房项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买卖合同;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登记簿记载
在办理不动产变更(分割)登记、不动产首次(分割)登记、不动产转移(分割转让)登记时,除记载申请登记事项外,还须在登记簿附记栏记载:
(一)根据不同项目性质,分别记载:(略)
(二)在办理不动产变更(分割)登记、不动产首次(分割)登记时,如属自留用房的须记载:(略)
(三)在办理不动产转移(分割转让)登记时,须记载:(略)
五、审核职责
(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略)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略)
(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略)
(四)各县(市、区)项目履约监管有关职能部门:(略)
(五)各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略)
(六)工业园区管委会:(略)
(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略)
六、本流程适用于按照《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办理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自(略)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略)年 月 日。
附件:(略)
2.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方案表
3.承诺书(制造业企业)
4.承诺书(产业链企业)
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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