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环罚〔(略)〕(略)号
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略)
地址:(略)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略)年6月(略)日,接汉源县***电话通知,雅安市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询问,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装过原料的废旧口袋交由李某处置,未签订相关合同,李某无相关处理废旧口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1、(略)年6月(略)日提取的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2、(略)年6月(略)日提取的曾平宣、刘某、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略)年7月4日提取的车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略)年7月7日提取的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略)年6月(略)日提取授权委托书、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4、(略)年6月(略)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拍照取证情况。5、(略)年6月(略)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证明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废口袋一般工业固废的事实。6、(略)年5月(略)日,四川环华盛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环盛检字((略))第(略)-(略)号-2),证明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的废口袋的浸出毒性和腐蚀性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为一般工业固废的事实。7、(略)年6月(略)日对刘某、刘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略)年7月4日对车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略)年7月7日对李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废口袋一般工业固废交于李某处置的事实。8、(略)年6月(略)日提取的废口袋台账和车辆过磅单,证明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略)年产生外售废口袋(略).(略)吨,(略)年产生外售废口袋(略).(略)吨的事实。9、(略)年6月(略)日提取的买卖废口袋的转账记录,证明卖废口袋产生人民币(略)元非法所得的事实。(略)、(略)年8月8日的后督查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略)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略)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