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我局组织编制完成《龙游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于(略)年9月(略)日获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政函〔(略)〕(略)号)批准,根据有关法律要求,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总则
本管理规定以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底线思维,保护优先;存量挖潜,高效利用;以人为本,振兴乡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为原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为加快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引导乡村地区开展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龙游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和未明确的乡村地区。主要包括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已批准村庄规划的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底线传导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传导落实龙游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和其他重要控制线。
(1)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略)
(2)生态保护红线:(略)
(3)村庄建设边界:(略)
(4)其他重要控制线:(略)
三、分区管控
传导落实龙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分区,按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四类分区,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
四、用地指引
乡村地区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优先考虑在村庄建设区内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并充分考虑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要求。
(1)农村居住用地指引:(略)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指引:(略)
(3)乡村三产融合用地指引:(略)
(4)乡村建设风貌管控指引:(略)
(5)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指引:(略)
五、规划许可
依据《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规定的情形,核发规划许可存在以下三类情形:
(1)√:(略)
(2)+:(略)
(3)×:(略)
六、附则
“通则”批准后,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及龙游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通则”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通则”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通则”实施后新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应做好与“通则”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通则”中涉及的重要管控线、用途分区、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数据以经批准后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通则”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上位规划的要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