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完成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 3、受让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转让方要求自行运输或处置标的物,并承担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和风险责任以及因保管、搬运、处理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双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标的的数量等关键信息。在交接标的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应在支付交易价款后(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拆除,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接完毕说明》。 5、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受让方声明:(略) 7、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