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公 告
因施工需要,我单位计划采购1辆皮卡车,请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皮卡车 | 车型为5座柴油皮卡车,自动挡,四驱,发动机功率不得小于(略)千瓦,排量2.4T及以上。 | 辆 | 1 | |
二、采购要求
(一)采购范围:(略)
(二)交货期:(略)
(三)交货地点:(略)
(四)质量标准或要求:
1.质量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供方保证所供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产品。
(五)质保期:
自本标的物交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略)个月,质保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标准。质保期的约定,并不能免除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五)付款方式:
1.成交供应商在交货时按采购方的要求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略)%),采购方支付车辆款项,成交供应商收到款项后将车辆上牌。
2.支付方式:(略)
(六)交货和验收
1.需方应持发票中提货联或有效提车证明到交货地点提货。
2.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车辆品质以厂家公布的检验数据为最后检验标准)。
3.需方对所购的品牌、型号、颜色、数量、配置、外观有异议的应在验车当场提出异议,经需方确认后由供方负责处理。
4.验车完成后,供需双方应共同签署交车检验表。
5.供方负责车辆在浙江杭州上牌所有事务,采购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上牌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七)响应人的资质要求:
1.供应商应为制造企业或代理商,应是在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供应商应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承担本项目设备的供货和售后服务的能力。
3.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生产与供货能力。
4.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三、响应文件须提交
1.报价表、技术参数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如有)身份证复印件。
3.产品质量承诺,售后服务措施。
4.响应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
四、成交确定原则:(略)
五、其他事项
采 购 人:(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