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供应商在职员工;(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与投标供应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社保证明材料是指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签章或带可验证二维码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打印件,如投标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则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至最近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投标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时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投标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时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4)投标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投标时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投标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供应商在职员工;(投标时提供与投标供应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社保证明材料是指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签章或带可验证二维码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打印件,如投标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则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至最近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6)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略)
(7)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廉洁承诺书;(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二,格式见附件)
(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由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供应商担任,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见附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投标,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拟派。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最多不超过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