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备查资料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2、在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标的及标的企 业进行全面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响应产权公告 等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 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和转让标的。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全部转让价款以银行转 账形式一次性支付。受让方确定并签署交易协议、支付交 易价款全额支付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并交割。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 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则本次股权转让终 止,其原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给转让方或产权交 易机构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任何合 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招投标文件、外部资金 往来明细等),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退回标的或向转 让方追偿。 5、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 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 (略).7 万元交易保证金(以 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 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 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 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6、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 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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