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青山区安馨居家养老服务站使用的小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6月(略)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略)街(略)栋8号商铺,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安馨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7月(略)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在进货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我局已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对抽检批次小蜜薯供应商武汉优大集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被抽检批次“小蜜薯”是当事人从武汉优大集网络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略)年7月(略)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略)
二、武汉市青山区饭饭橘橘餐馆使用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7月3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前往青山区钢花(略)西门特1号的武汉市青山区饭饭橘橘餐馆处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7月(略)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在进货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我局已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继续对抽检批次“八角”供货商武汉市黄陂区袁士华调料商行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被抽检批次“八角”是当事人从武汉市黄陂区袁士华调料商行购进。当事人(略)年8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