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四川-内江-市中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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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环路(略)号4栋与(略)号5栋之间砖木结构房屋修建者或所有者: 本机关于(略)年9月(略)日对你(单位)涉嫌在南环路(略)号4栋与(略)号5栋之间砖木结构临时建设超过建设项目工期未自行拆除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南环路(略)号4栋与(略)号5栋之间砖木结构临时建设超过建设项目工期未自行拆除的行为属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南环路(略)号4栋与(略)号5栋之间超过建设项目工期未自行拆除的砖木结构临时建设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市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内江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年(略)月(略)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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