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1)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首年租金一次性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中心收到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2)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年结算,承租方应于每年开始的前五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 房屋用途限制 承租方仅可将租赁房屋用于“商业、办公、教育等”用途,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改为居住、仓储等)。出租房产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5. 税费负担 (1)租赁期间,房产税等与产权有关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 (2)租赁期间,营业税等与承租方经营有关的相关税费,以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与承租方使用有关的相关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6. 房屋维护与修缮 (1)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发生损坏,由承租方负责及时修复,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计残值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 7. 房屋收回的验收 (1)租赁期满时,承租方应及时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 (2)承租方交还出租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的完好状态,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承租方弃物,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