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被确认参选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成交后的义务,报名时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报废车回收资质。 2、车辆交接前的车辆违章扣分罚款均由受让方负责承担。车辆交接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报废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中选机构承担。 3、在网络报价结束后,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3个工作日内须将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报废车辆回收资质、营业执照、受让申请书等纸质资料递送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并在递交《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车辆回收价款、招选服务费(回收价款的5%)。 4、中心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以及收到转让方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和《车辆交接通知书》. 5、受让方须在车辆交接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车辆报废回收注销等证明手续。如转让方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转让方书面同意后,仅提供车辆报废回收证明。 6、如转让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废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转让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受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并退还车辆,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成交价款、保证金,同时转让方需承担受让方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及交易服务费(中选机构须提供正规发票)。 7、受让方承诺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保证对车辆处理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