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响应部分:(略)
(1)AGV产品包含了电机和其他电气部分,行业通常做法防水等级认证一般针对的是电机部件。对AGV做防水等级认证的行业内不超三家。此要求可以判定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制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上述评分标准,要求投标制造商AGV产品具有IP(略)或以上防水等级认证,而本项目是室内停车项目,项目所用汽车搬运AGV属于室内停车设备,产品具有IP(略)或以上防水等级认证的要求明显有为个别厂家量身定制之嫌,违反:(略)
(3)IP(略)是防护等级认证的一种,代表设备具备“防尘5级”和“防水4级”的能力。-防尘5级:(略)
(4)本次招标范围为目全自动停设备采购,包括“二层升降横移机械停车设备”和“AGV设备”,均属于特种设备中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范围,IP(略)标准非机械停车设备的通用要求,只有部分企业因特殊原因会申请认证,且本次招标要求认证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为准”,是对部分企业量身定做的得分设置,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不公平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略)
2、(1)、产品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比较:(略)
(1)中小企业因资金实力、经营规模与大型企业存在客观差距,提前投保高额产品责任险需承担较高保费成本,难以在“限额排名”中竞争,导致中小企业在该评分项中几乎无法得分,变相抬高了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公平竞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第六条规定:(略)
评分标准中要求的产品责任险因部分企业为提前购买,适用范围为全国机械式停车设备项目,其赔偿限额是针对其全国业务的整体保障,无法界定其中多少额度可专门用于本项目风险承担,可能导致本项目实际面临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覆盖,难以切实保障招标人利益。故我司建议采用“承诺制+中标后专项投保”的模式。
(2)为何限定产品责任险保单取得时间须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机械停车设备厂家投保的产品责任险是周期性更新的,且设备厂家会根据自身项目需求自主设置年累计保额和单次理赔限额,投标文件限定险保单取得时间在发标之前,是对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本次投标的极大限制。
保险公司不会对制造商的产品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额度,只会对制造商当年购买的保单销售额进行评估,给出相应的额度。保额险度不是一次性赔偿,所以单次事故赔付额不超1.5亿。就以我司从业三十年的经验来看,目前行业里单次事故赔付额超5千万的都暂未出现一例。
采用保险金额排序的方案进行评分,除了无端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对项目本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升无任何实质性益处,过高的保额折射出的是厂家对自生产品可靠性的底线思维,是对成熟度和可靠性的轻视。
售后服务评分标准总计(略)分,其中产品责任保险金额评分占6分,却未提及售后服务实质范围,建议招标人增加售后服务要求及内容(产品责任险2分,售后服务内容4分)。现有评分办法,严重倾向高保额的厂家,有违招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请招标人慎重考虑。
(3)产品责任险一般厂家是根据年度进行购买,已经购买的产品责任险无法覆盖以产品实际使用的年份,建议明确合理的产品责任险的累计赔偿额和单次赔偿额,厂家提供承诺书,在质保期确保能够满足赔偿要求即可。
答:(略)
3、“投标人自(略)年4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全自动停车设备(机械手搬运方式)业绩,合同金额在人民币(略)万以上的业绩得1分;合同金额在人民币(略)万以上的业绩得2分;业绩限评3份,不重复得分。(金额、时间以合同为准,提供合同扫描件、特检验收报告,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不得分。资格审查业绩与评分业绩不可兼得)”
(1)我司认为业绩要求与本项目核心设备“AGV设备”技术属性不符。本项目“第六章供货要求”中明确设备类型为智能搬运机器人式停车设备(AGV)”,其核心技术特征为:(略)
若要求投标人提供“全自动停车设备(机械手搬运方式)”业绩,无法证明其在AGV设备的激光导航精度控制、移动路径规划、电池续航管理等本项目关键技术领域的能力,导致业绩评分项与“考察投标方能否高质量交付本项目AGV设备”的核心目标脱节,无法为项目履约风险提供有效评估依据。该条款以“非本项目设备类型的业绩”作为评分依据,实质排除了多数拥有AGV核心技术与项目经验的潜在投标人,疑似为杭州特某企业“量身定做”,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二十条规定:(略)
(2)根据设计院提供的招标配套图纸要求:
“本项目机械停车分为全自动机械车位及自走式机械车位:(略)
以上要求并没有限定搬运型式,在现有建筑结构条件下,满足以上指标,可以采用多种搬运方式的AGV解决方案,且在招标资格条件里没有限定搬运型式,而在业绩评分标准里限定“(机械手搬运方式)业绩”,明显的不合理限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全自动停车设备和机械手搬运方式只是个别厂家的描述,不是行业通常做法,像全自动停车设备也有描述为全智能停车设备或者仓储式停车设备,或全智能立体车库。行业标准是指包含平面移动类、垂直升降类、巷道堆垛类和垂直循环类车库,上述类别俗称为全自动停车设备或者全智能立体车库等叫法。建议提供满足行业标准分类的类别的业绩,金额满足要求即可。
(4)该项目招标为AGV,应明确资审业绩,评分业绩为AGV项目业绩,不应混淆全自动停车设备(机械手搬运)和AGV概念,业绩金额认定应为AGV及其相关产品的价款,排除合同内其他类型产品及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等配套工程费用,避免不成熟的产品滥竽充数,非AGV案例混淆为评价业绩
(5)“机械手搬运方式”并非是机械停车设备的规范性名称,请明确哪些搬运方式为“机械手搬运方式”。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精神,在公开招标文件中,满足项目设计指标要求的前提下,不应限制投标人采用的技术方案。3.若合同文件中未标明搬运型式可否提供项目实景照片作为证明材料。
答:(略)
4、招标文件P(略)页:(略)
问:(略)
答:(略)
5、招标文件P(略)页:(略)
问:(略)
答:(略)
6、招标文件P(略)页:(略)
问:(略)
答:(略)
7、招标文件P(略)页:(略)
问:(略)
答:(略)
8、“(略)其他要求
(1)整个系统要求结构紧凑、先进实用、安全可靠、运行平稳、操作简便、性能优良、管理方便、故障率低、耐久性好。
(2)设备整体使用寿命应不短于(略)年。
(3)投标人具备完善的生产加工能力,须具有如下设备(提供设备照片、发票,扫描上传至
电子投标文件中):
1)龙门五面体加工中心
2)电液伺服折弯机
3)剪板机
4)波浪板自动生产线
5)钢结构焊接线
6)喷粉线
7)三维数控复合钻切床
8)三维数控钻床
9)立式加工中心
(略))数控精细等离子切割机
(略))双工作台龙门移动式数控钻床
(略))边梁自动生成产线
(略))机器人焊接工作站
(略))数控火焰切割成套设备分
(1)以上设备技术要求里,要求投标人必须采用机械手搬运设备,限制了可以满足设计单位技术要求的其他AGV设备型式的使用,同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特殊的加工设备和指定名称的生产流水线,而此类“流水线”为部分企业的自用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精神,在公开招标文件中,满足项目设计指标要求的前提下,不应限制投标人采用的技术方案。我公司多年来,在多个项目的上的成功实施经验证明,现有生产加工设备和技术方案完全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指定型式的加工设备和特定名称的生产流水线。是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限制。
(3)机械式停车设备行业中,不同企业的生产工艺、加工流程存在客观差异,对应的生产设备命名、型号、功能配置亦不统一,条款强制指定(略)种设备具体名称,忽略企业加工方式差异,导致具备合格生产能力但设备名称不符的企业被排除,变相抬高准入门槛。且条款所列设备名称与杭州西子企业生产加工设备高度吻合,疑似量身定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十七条“不得通过设置特定设备名称、型号等非通用要求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评审因素应与货物生产需求直接相关,而非限定设备名称”的规定,该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本条款核心应该是考察的是投标人的生产加工能力而非“设备名称是否一致”。
(4)各公司生产工艺和流程不一样,生产设备也各不一致,此要求可以判定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制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9、2.2.4(4)售后服务评分标准项目人员配置(0~3.(略))(2)拟派培训人员应具备全智能立体停车设备5年及以上的维修经验,提供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及工作证明材料,每人得1分,最高得2分。(证明材料需体现累计维修经验达5年及以上并有业主单位盖章)
疑问:(略)
答:(略)
(略)、招标文件中关于双层母子AGV技术参数明确指向怡丰(供应商),且该种技术仅怡丰(供应商)采用,属于用特定技术排除竞争对手,构成定制标。
答:(略)
(略)、该种机型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大量使用的案例,仅部分项目小范围实验,未得到市场认可,据我司了解,该产品存取车效率非常低,根本无法用于医院大流量停车场景。儿童医院作为南京市重点医院,一期的两层的停车设备使用宽度太小,停车不便利,造成院外行车拥堵,后又增加儿童医院沉井塔库,目前项目也闲置弃用,浪费国有资金;如果本次招标采用未经市场检验的不成熟产品,是极为不负责任的,建议贵司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听取各方意见,优化调整招标方案。如贵司仍一意孤行,坚持招标方案,排斥市场其他成熟产品方案,我司将持续关注贵项目,若项目完成后无法满足医院就诊患者的停车需求,出现旁边沉井闲置的情况,我司必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追究投资决策、招投标合法合规性。
答:(略)
(略)、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第(略)页:
抱夹式机械手搬运器(不少于9台)
核心设备:(略)
机械手夹臂电机:(略)
机械手行走电机:(略)
行走速度:(略)
机械手滚轮行走面至机械手最高点距离:(略)
机械手夹臂展开宽度:(略)
(1)疑问:(略)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精神,在公开招标文件中,满足项目设计指标要求的前提下,不应限制投标人采用的技术方案。以上技术指标限制了产品的投标方案,部分指标的限制对项目实施无任何意义。如“机械手滚轮行走面至机械手最高点距离:(略)
2.型式试验报告报告中,是否明确所谓的“机械手滚轮行走面至机械手最高点距离:(略)
(3)该三项参数的专项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并非行业通用要求,目前仅杭州某特定企业持有相关报告,多数具备合规生产能力的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因无此报告,将被排除在投标之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十七条“禁止设置排他性条款”的规定。
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