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期限和范围: 经营期为(略)年,专注于为包头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提供全方位、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销售。经营期间,经政府方批准可进行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 二、经营者的义务: 最终受让方即经营者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工作,依法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依法取得项目运营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按照《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项目运营、维护相关义务,提供质量合格、持续稳定的公共服务或产品,并按适用法律要求和《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按《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接受委托方的履约监管,按适用法律要求接受和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按合同和适用法律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最终受让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经政府方同意后,经营者应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政府方同意后遵照执行。该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运营维护手册 》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3) 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我国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四、检查和检测: 政府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对运营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五、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及调整程序: 本项目为具有使用者付费的经营性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项目经营期间,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销售收入作为投资服务回报,经营方自负盈亏。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市场价协商确定,在经营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从其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并适时调整项目收费单价。该项目无运营补贴收入。 六、政府承诺和保障: 1、政府方应履行《经营权转让合同》有关政府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经营权在整个经营期内合法有效,排除其他第三方对经营权造成的妨害。同时政府承担法律和政策调整等风险,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无正当理由不得收回项目经营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本项目涉及的价格、财政、市政市容管理、国土、建设房管、税收、环境保护等管理和审批事项,为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3、如《经营权转让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政策性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实际收益出现重大偏离,可进行适当调整,通过《经营权转让合同》补充条款具体明确。 七、经营期限届满后,经营者须无偿将项目收益权和运营维护权移交给包头土右新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内亲自勘验标的,做好对标的拍照、摄像等记录。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上传报名资料。通过资格审核后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九、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十、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经营者,经营者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递交至中心,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同时在竞价结束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经营者须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并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十一、转让方收到中心出具的《资产交接通知书》后(略)个工作日与经营者进行标的交接,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经营者承担。 十二、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