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责任部门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幼 有 所 育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 | 1 | 对适龄流动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略)年版)》执行。 |
2 | 为0-6岁流动儿童提供 (略)次(出院后 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略)月龄、(略)月龄、(略)月龄、(略)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以及听力和视力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
3 | 为0-3岁流动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生活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
4 | 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
| 3-6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市教育局 | 5 | 安排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 | 按照《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6 | 资助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流动儿童中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按照《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略)元(按学期发放),每名幼儿资助时间不得超过3年。 |
学有所教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市教育局 | 7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 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练习册、作业本、英语音像视听资料等。作业本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 (略)元,初中每生每年 (略)元,地方课程教科书、练习册、英语音像视听资料等补助标准按照政府采购价格据实结算。 |
8 | 以公办学校为主、以民办学校为辅保障流动儿童就近入学,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略)元,初中(略)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略)元;农村地区不足(略)人规模较小学校按(略)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及送教上门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略)元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市教育局 | 9 | 义务教育阶段,为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略)元,初中(略)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略)元,初中(略)元。按学期发放。 |
(略) | 义务教育阶段,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五指山市的农村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学生)提供营养餐膳食补助。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 5元。 |
(略) | 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按照省教育厅每年发布的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执行。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教育 | 市教育局 | (略) |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 | 按照省教育厅每年发布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
(略) | 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略)元,具体分为2档。第一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略)元。第二档资助对象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略)元((略)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略)元,分2档,第一档每生每年(略)元,第二档每生每年(略)元)。按学期发放。 |
| (略) |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 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省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对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费标准相应免除学杂费。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略) | 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略)年春季学期起,扩大范围为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略)元((略)年春季学期起,提高标准为每生每年(略)元)。按学期发放。 |
(略) | 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至六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 教育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标准为:(略) |
| (略) | 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除住宿费和教材费。 | 省属中职学校按住宿费每生每年(略)元,教材费每生每年(略)元,即每生每年共(略)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县所属中职学校补助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
(略) | 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相对稳定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等家庭经济特困在校学生免除住宿费。 | 按每生每年(略)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病 有 所 医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市卫健委 | (略)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按照《海南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执行。 |
(略) | 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服务、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
医疗保障服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 (略) | 做好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执行。 |
市卫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 (略) | 提供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市卫健委、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社区康复等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
住 有 所 居 |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略) | 在房源充足的条件下,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弱 有 所 扶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海南户籍流动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执行。 |
流动儿童中的困境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协助海南户籍的流动儿童向户籍所在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两项补贴 | 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 (略) | 1.为海南省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户籍在我省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2.为符合条件的非海南户籍的残疾人提供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服务。 | 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
| (略) | 为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或监护人在海南缴纳社保半年以上0-(略)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矫治手术等服务。 | 按照《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及中国残联、省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市教育局、市残联 | (略) | 为在海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儿童补贴生活费。 | 残疾儿童补助标准生活费为每生每年(略)元。 |
(略) |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略)年免费教育。 | 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免除教育费用,标准按照相应学段免除学杂费等政策及标准执行。 |
(略) | 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略)元。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对海南户籍共同生活的流动儿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海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政府按照我省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调整。 |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对海南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流动儿童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海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为流动儿童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流动儿童,提供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 符合本地医疗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医疗救助服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 (略) | 对流动儿童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给予分类资助;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特重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 | 按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执行。 |
发 展 保 障 | 流动儿童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市妇联 | (略) | 依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组织村(社区)家庭教育志愿者、家庭教育讲师团,对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按照《海南省指导推进家庭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略)—(略)年)》执行。 |
心理健康服务 | 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依托海南省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医学中心为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定期在学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流动儿童进行心理健康筛查,依托(略)青少年服务台为流动儿童提供(略)小时的心理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 按照《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略)—(略)年)〉的通知》和《海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
| 流动儿童 |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 市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旅文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融媒体中心 | (略) | 在学校、幼儿园和“童心港湾”、儿童之家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在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提供免费借阅服务。 |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指导标准(暂行)》执行。 |
(略)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参照文旅部评估定级标准合理制定开放时间,每周错时开放时长不少于(略)小时。国有博物馆开放时间不少于(略)个月。 |
(略) | 为流动儿童提供丰富多彩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 提供不少于 (略)套广播节目、(略)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 (略)套广播节目、(略)套电视节目。 |
城市融入服务 | 市旅文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 | (略)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节目提供保障服务,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 按照《志愿服务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面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略) | 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略) | 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规范》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