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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公告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1月(略)日(略)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略)
不动权产证号、建筑面积见列表;房屋性质:(略)
室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评估价 (万元) |
(略)号 | 鄂((略))咸安区不动产权第(略)号 | (略).(略) | (略) |
(略)号 | 鄂((略))咸安区不动产权第(略)号 | (略).(略) | (略) |
占用使用情况:(略)
已知瑕疵:(略)
权利负担:(略)
税费:(略)
评估价:(略)
起拍价:(略)
本次拍卖评估价、起拍价、成交价均为合并计价(具体评估价详见附件《评估报告》及列表),成交后,各房屋成交价由法院参照评估价,同比例拆分计算。
二、拍卖时间:(略)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略)”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略).(略)万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略).(略)万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略).(略)万元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略)
五、变卖方式:(略)
六、咨询、展示:(略)
七、特别提醒:(略)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户名:(略)
网络司法变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价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价。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变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应于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后自行及时至拍卖标的存放地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提货等手续。
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十三、本次变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变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六、本标的【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路(略)号(天兆(略))1幢1层(略)号、(略)号】的全程变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天豪拍卖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淘宝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变卖发布的竞买须知、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略)
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举报监督电话:(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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