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土地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不得改变、破坏土地现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新建任何建筑、构筑物等设施。 7.先付后租,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将租金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方自付。 8.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土地,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土地,不动产及装饰装璜不得拆除,应完整无条 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造成资产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江都区农村环境整治指导中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