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选择以现场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略)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拆除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机器设备:
(1)房屋建筑物:(略)
(2)构筑物附属物:(略)
(3机器设备:(略)
2.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明细表》仅供参考,标的数量、质量、面积、外观、结构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次提供的附件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对照附件清单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三)特别提示:
1.本项目对拆除单位的拆除资质要求: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2)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环保相关部门要求,意向受让方报价时应考虑由此产生的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严格按《拆除工地现场环保要求》(详见附件)将环保措施落实到位。若因环保问题而导致的罚款、停工以及因未按期完成拆除工作而导致的没收履约保证金等一切损失及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需对现场进行勘察。勘察时需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供拟拆除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看货确认单》(详见附件)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盖章后方可报名。
三、转让方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略)
2.评估机构:(略)
3.评估基准日:(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略)
5.评估对象:(略)
6.资产评估结果:(略)
7.评估备案机构:(略)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略)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2)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3)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4)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5)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6)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7)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8)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9)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略))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略))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略))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略))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略))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略))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略))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略))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略))意向受让方承诺:(略)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具备相关资质的法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5日历天),公告期内可报名,不再另设报名时间。
(二)现场勘察时间
转让方组织统一现场勘察,时间定为(略)年(略)月(略)日上午9:(略)
(三)投标、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略)
地点:(略)
(四)交易方式
1.此次转让采取线下现场报价方式;
2.报价方式:(略)
3.中标单位应于竞价活动结束后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五)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于3个工作日内交付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指定账户。
八、联系方式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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