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通惠街道QJTH-(略)-(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公告
綦规资告字〔(略)〕(略)号
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綦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綦江区通惠街道QJTH-(略)-(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条件公告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出让宗地位置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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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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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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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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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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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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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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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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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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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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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TH-(略)-(略)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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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惠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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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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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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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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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略)年、住宅(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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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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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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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宗地商住比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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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申请参加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三、公示时间、报名申请时间
(一)公示时间:(略)
本次出让公示的媒体为中国土地市场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本次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出让文件。竞买人可自行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https:(略)
(二)报名申请时间:(略)
四、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略)
五、出让方式及时间、地点
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挂牌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竞买人在公告期间自行对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报名;竞买保证金以人民币转账方式从竞买人账户转入指定账户,不接受其他方式。
(三)竞买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如有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公告为准,竞买人应随时留意。
七、联系方式
(一)重庆市綦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略)
联系人:(略)
(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
联系地址:(略)
联系人:(略)
附件:(略)
2.竞买申请书(样本)
3.授权委托书(样本)
4.挂牌出让报价单(样本)
5.成交确认书(样本)
6.竞买承诺书(住宅用地竞买须提供,样本)
7.保证金承诺书(样本)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样本)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1
綦江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须知
(宗地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重庆市綦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以公开方式出让QJTH-(略)-(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公开交易事宜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组织实施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出让条件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QJTH-(略)-(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面积(略)平方米(折合约(略).6亩),计容建筑面积为(略).5平方米(商住比为1:(略)
(二)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规划经济指标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綦江规资条件〔(略)〕(略)号)执行。
(三)公开出让条件
1.出让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以现状交地,交地后1年内开工,开工后3年内竣工。土地交付条件:(略)
2.竞得人在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起(略)个工作日内与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款至土地出让价款(略)%,剩余土地出让价款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清。
3.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略)万元。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申请参加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公开出让文件取得
出让公告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发布。本次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出让文件。竞买人可自行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https:(略)
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出让公告
2.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样本);
4.授权委托书(样本);
5.挂牌出让报价单(样本);
6.成交确认书(样本);
7.竞买承诺书(样本);
8.保证金承诺书(样本);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样本);
(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
(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注意:(略)
(二)报名申请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上午(略)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向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逾期不再受理。竞买申请文件必须以中文书写,不接受信函、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三)资格审查
在报名期限内,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收到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竞买人按出让公告要求缴纳了竞买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查的,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确认其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人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竞买申请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
7.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未经盖章确认而涂改过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答疑及现场踏勘
竞买人对公开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竞买人在公告期内自行应对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竞买人自身应对考察中获取的现场资料负责。竞买人踏勘现场,并对本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全面了解。
六、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略)
(二)竞买保证金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号
交易机构:(略)
七、提交资料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原件2 份);
(2)申请人签署同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原件2 份);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份);
(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份);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2 份)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份);
(6)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承诺书》(原件2 份);
(8)申请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if !supportLists]2.[endif]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原件2 份);
(2)申请人签署同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原件2 份);
(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境外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中国香港地区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公证的中国澳门地区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认证的中国台湾地区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份);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2 份)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份);
(5)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承诺书》(原件2份),以及金融机构资信评级 A 级以上或证明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的证明(原件2 份);
(7)申请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8)其他要求:(略)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竞买申请书(原件2 份);
(2)申请人签署同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原件 2 份);
(3)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份);
(4)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原件2 份);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2 份)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份);
(6)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承诺书》(原件2 份)。
(8)联合申请人均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联合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联合申请人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宗地出让文件约定的,其他联合申请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if !supportLists](9)[endif]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申请人竞得该宗地后,拟成立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竞买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新公司的名称、出资构成和成立时间等内容,并承诺新公司全部由申请人出资。出让人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凭市场监管部门为新公司出具的《出资者(股东)情况》、营业执照副本和双方共同申请,向出让人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资格审查时,申请人未提交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书面申请的,竞得该宗地后,不得再以成立的新公司名义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资格审查时,申请人提交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书面申请的,新公司须在竞得该宗地后成立,竞得人不得以其竞得该宗地前已经成立的公司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5.申请人提交报名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予以确认(若多页需用申请人公章加盖骑缝)。
6.有以下情形的,为无效申请,竞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一)申请人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禁止参与竞买市场主体的:
(1)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受让土地后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或违约金的;
(2)申请人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3)申请人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4)申请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5)申请人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三)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报名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申请人竞买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来源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债券融资、信托基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转贷和募集资金(含P2P募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让方式及时间、地点
(一)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挂牌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1.在挂牌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按交易部门通知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低于底价(公告起始价)的;
(6)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3.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确定该报价出价人为竞得人。
宣布挂牌成交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9:(略)
(二)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则转为拍卖出让,拍卖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9:(略)
1.挂牌主持人介绍出让地块情况,并当场宣布出让地块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要求,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挂牌主持人有权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竞买人以举牌的方式应价,应价幅度不得低于挂牌主持人当时宣布的加价幅度,否则应价无效。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公告起始价)的,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公告起始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公告起始价)者除外。
九、其他告知事项
(一)土地按现状出让,现状交地。在提出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当现场踏勘出让地块,并全面了解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人申请参加竞买的,视为对出让地块现状、交地状态及存在的瑕疵无异议,对出让文件内容及规则程序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若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未实地踏勘的,竞买申请人不得以该宗地的现状或瑕疵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任何抗辩。
(二)申请人竞得该宗地后,应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中的竞得人应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一致。
(三)竞买人已经提交竞买申请,不可撤回。
(四)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设有起始价和底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报价不低于底价)确定竞买人;挂牌报价采用挂牌增价幅度方式进行,每宗地的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挂牌结束后,竞买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土地出让不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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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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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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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价幅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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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惠街道QJTH-(略)-(略)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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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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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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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与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缴纳该宗地全额交易服务费。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拍卖(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按规定转作受让地块综合价金(成交价款)。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在成交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其他规定
竞得人或受让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实施项目开发建设。
(1)同一企业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宗地的竞买。
(2)竞得人或受让人应对本宗地规划条件及附图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实施开发建设应严格遵守规划指标要求。
(3)竞得人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竞得人或受让人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竞得人或受让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购地资金来源审查。竞得人或受让人应提交购地资金来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结论中应明确说明上述事项和内容。
(4)对于经审查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出让人将依据本竞买须知相关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分别采取取消参与竞买资格、取消竞得资格、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已出让土地等措施,并结合实际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视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决定竞买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不予返还。
(八)违约责任
在竞买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无条件放弃参与竞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已缴纳的保证金,如该宗地在以后的公开交易后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差额部份由违约责任人赔偿。
(1)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或骗取交易结果的;
(2)竞得人行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的;
(3)竞得人未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未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5)竞得人未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合同》的要求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
(6)竞买人或竞得人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的行为。
(7)竞得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竞买人或竞得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其违约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九)拍卖(挂牌)成交价不含出让和开发建设中的其他规费和税收。
(十)竞买申请人提交的原件必须为有效;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竞买申请人的鲜章。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略)〕(略)号)办理。
附件2
竞 买 申 请 书(样本)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贵单位提供的编号为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实地踏勘现场,现经全面了解该地块的详细情况并无异议。我方自愿接受并遵守有关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的要求和规定,特申请竞买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我方自愿参加贵公司举行的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并参与竞买。若为挂牌,委托(身份证号码:(略)
二、我方自愿按出让文件的有关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三、如成为竞买人,我方保证参与竞买活动,如有违约行为,自愿承担竞买承诺规定的违约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如竞买成功,作为竞得人,我方保证按公开出让须知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期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竞买保证金及前期付款作为违约金,贵单位不予退还,并由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附件3
授 权 委 托 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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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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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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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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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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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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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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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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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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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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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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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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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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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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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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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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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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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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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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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授权(联系电话:(略)
受托人在该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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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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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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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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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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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竞
买
人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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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报价(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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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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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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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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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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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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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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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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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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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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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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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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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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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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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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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竞
买
人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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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报价(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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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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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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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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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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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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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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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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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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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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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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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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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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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綦地交易出〔(略)〕号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样本)
一、出让人:(略)
地 址:(略)
二、竞得人:
地 址:
三、出让标的:(略)
四、出让方式:
五、成交时间:
六、成交地点:(略)
七、成交总价款:(略)
八、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宗地的定金。竞得者按《竞买须知》的约定缴纳相应出让价款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持本《成交确认书》到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竞买须知》和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价款。竞得者不按《竞买须知》和本《成交确认书》要求签订《出让合同》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视为违约:(略)
九、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出让方和竞得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略)
附件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承诺书(样本)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我司同意按照本竞买须知要求自愿参与宗地的竞买。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司已详细阅读出让文件,熟知该宗地的相关情况及竞买要求,并对宗地现场进行了认真踏勘,已了解该宗地的现场情况。
二、我司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宗地现状无异议,接受本竞买须知全部条款,将严格遵守本竞买须知的要求和规定。
三、我司承诺购地资金(含竞买保证金)为合规的自有资金,且符合本宗地竞买须知第七条第(3)款关于购地资金来源的规定。若我司成功竞得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司承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竞买保证金来源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资金来源专项审计报告》,交由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剩余土地价款均在支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购地资金来源专项审计报告》, 交由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同时,我司将积极配合购地资金审核相关工作。
四、若我司成功竞得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司将严格按照提交申请资料所明确的主体,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若我司成功竞得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司将按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开发建设等义务,不以地块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以及非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承诺人:
(略)年月日
附件7
竞买保证金承诺(样本)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我公司于年月日申请竞买地块打入的竞买保证金为我公司自有资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
特此承诺
公司(签章):(略)
年 月 日
附件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兹有,性别,身份证号码为,现任我公司,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签章):(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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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注明此复印件用途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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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注明此复印件用途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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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电 子 监 管 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制 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略)
电话:(略)
传真:(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让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略)
住所:(略)
电话:(略)
传真:(略)
法定代表人:(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权利。
侵害依法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宗地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建筑总面积不大于平方米,不小于平方米;
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高度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年,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略)
分期付款应支付的利息已包含在土地出让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开工,在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略)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轨道交通工程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因影响宗地使用功能,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支付合理补偿的,该补偿归受让人所有。
第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经原批准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时,应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第项(第一项或第二项至少选其一,可多选)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期申请。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续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
[if !supportLists](一)[endif]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if !supportLists](二)[endif]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略)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税务部门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略)日,经税务部门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三十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略)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略)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0.3‰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交付出让土地或者交付的土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略)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出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出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权期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本条第(二)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出让价款及利息、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违约金,按照有关征管规定,具体由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一)出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受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二)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略)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第一条 (土地交付)该宗地交地责任人为,其中交地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确认书》明确的实际交地日期。受让人同意,交付土地后,地表以下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防、文物、**设施、电缆、通信设备、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隐蔽专业管线和地质情况造成受让人施工困难的,由受让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的开发经营风险。
第二条 (用地范围)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在受让宗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不对周边市政道路及相关市政设施、管线、绿化等造成损坏。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让人同意,若受让人在开发建设中,需临时占用受让宗地以外场地时,不得自行占用,须经得场地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出让年限)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具体出让年限为:(略)
第四条 (土地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整(¥万元)。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略)〕(略)号)相关要求,土地出让价款及逾期缴款违约金等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本宗地出让价款及逾期缴款违约金等由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解释)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指宗地内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 (现场公示)受让人同意,土地交付后,受让人应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项目开竣工时间、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开工竣工标准)出让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工”是指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动工手续并已实际动工。出让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竣工”是指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全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出让人、受让人同意将上述标准作为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开竣工申报和接受检查)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略)日内,受让人向出让人书面函告开工情况,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等材料;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之日起(略)日内函告出让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验,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现场照片等材料。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受让人应配合出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项目投资等情况的核验。
受让人同意,若因政府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的,应在到期前(略)日内向出让人书面函告延迟具体原由。
第九条 (建筑规模)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建筑总面积为最大计容建筑面积。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略)
第十条 (配建项目)受让人同意按照土地出让公告、竞买须知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的配套建设,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和移交义务。配套建设项目须按照确定的规划条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并无偿移交政府,不动产产权直接登记至宗地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单位。
受让人同意,若未按竞买须知、出让合同约定履行配建义务,经出让人同意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同意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按委托时点的配套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单位造价等经济技术指标测算相应配建项目工程价格,并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以受让人申请取消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在不设置有关限制条件与设置有关限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差额,由受让人支付上述两项价款;若未按竞买须知、出让合同约定履行特别限定义务,经出让人同意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同意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以受让人申请取消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在不设置有关限制条件与设置有关限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差额,由受让人支付。同时,受让人同意,除支付上述价款外,还需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价款总额(略)%的违约金。
受让人同意,若未按竞买须知、出让合同约定履行配建义务或特别限定义务,出让人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处置时点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受让人同意,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修改、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导致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或经市政府及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增加(新明确)建筑面积、调整土地用途(用地性质)或用途比例且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经批准调整用地红线等改变利用条件等情形的,受让人须持有关材料向出让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按照受让人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受理时点的相关规定确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容建筑面积)0.3‰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分期付款应支付的利息已包含在土地出让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该宗地海绵城市规划条件为:(略)
2.受让人同意,该宗地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原则上以楼栋为单位设计,具体实施以区住房城乡建委确认为准。
3.受让人同意,在宗地项目开工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造成开竣工逾期的,其有关违约责任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4.受让人同意,该宗地开展必要的建设用地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并按其要求进行地质环境安全治理,确保宗地内开发项目及宗地周边地质安全。若在建设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5.待交地手续完成后,受让人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出让人(章):(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略)
(签字):(略)
年 月 日
附件1
附件3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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