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技术偏差表
报价人声明:(略)
报价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 月 日
二、交货计划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厂家 | 产地 | 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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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略)
报价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 月 日
三、报价说明及技术资料
描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人交货进度保障措施;
2、产品质量承诺,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措施承诺;
3、售后服务措施;
4、其他报价说明及技术资料;
四、报价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第五章 合同及附件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略)
买 方:(略)
卖 方:(略)
合同签订地:(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货物
1.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卖方按本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 (货物名称/1.2款中所列货物) 、服务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2 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计划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税率 | 税金 | 生产厂家产地 | 备注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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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大写:(略) | |
注:(略)
货物数量以买方书面授权代表验收确认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实际数量少于预估数量,卖方不得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
2 价格
2.1 合同总金额:(略)
合同最终总价以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验收确认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2.2 本合同价格为货物到达合同规定交货地点的含税价格,包括货物价款、增值税等税费和价外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货物价款、税费、售后服务费;
(2)货物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车费等费用;
(3)货物的试验、检验等费用。
2.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不变,市场价格涨跌风险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4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为 人民币 。
3 支付
3.1 买方采取 银企直联 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若买方委托第三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3.2 合同总价的 5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保证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卖方维修处理符合买方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满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质保金退还申请后 (略)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卖方。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时间相应顺延。
3.3本合同预付款按以下第 3.3.1种方式履行。
3.3.1 本合同无预付款。
3.3.2 本合同买方提供的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的 / %,卖方应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于本合同签订后 / 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金额 / %的预付款保函,保函格式应满足买方要求,保函期限为 / 。
买方收到预付款保函后 / 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相应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在支付货款时一次性全额抵扣。
3.4 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经双方到货初步验收后,卖方向买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证明文件后 (略) 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按 3.4.1款 支付。
3.4.1选择“一次性”付款的,按第 (1) 方式付款:
(1)到货付款:(略)
(2)验收付款:(略)
3.4.2 选择“分期”付款的,按以下方式付款:
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经买方核实数量、名称、型号规格与合同完全一致,检查外表无损伤和缺陷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 %,次月(略)日前视项目资金情况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 %,剩余的 / %转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3.5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
3.5.1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略)
税务登记证号:(略)
税务登记地址:(略)
税务开户银行:(略)
税务开户银行帐号:(略)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略)
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略)
税务登记证号:(略)
税务登记地址:(略)
税务开户银行:(略)
税务开户银行帐号:(略)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略)
3.5.2卖方应按照以下第 3.5.2.2 款的要求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3.5.2.1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按照3.5.1款要求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5.2.2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按照3.5.1款和本款要求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买方开具税率为 (略)%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国家税率发生变化的,卖方应按变化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产生的税费差额由买方承担或享有。
(2)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及时向买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卖方开具发票票面信息有误或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不合法导致发票无法及时认证、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卖方需重新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 %作为违约金。
(3)卖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的,无需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需协助卖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3.5.3要求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开具已验收货物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至买方要求地点。
3.5.4 卖方如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将延迟支付货款,直到卖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后再进行支付。
4 供货
4.1供货时间 ,若供货时间发生改变,买方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卖方。
4.2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 分批次 将货物运输至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 。
4.3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4.4 卖方应承担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买方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8 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延迟交付的事实、原因以及延迟交付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卖方均应依照本合同(略).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4.6卖方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和人员与货物保险,确保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人员、机械、车辆安全。
4.7 卖方运输、装卸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措施,并应自行承担因环保造成的各类处罚。
4.8 卖方必须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卖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车辆应服从买方管理,遵守买方现场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因卖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买方及他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4.9 卖方应于货物启运后,立即以 传真形式/电话 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车皮号或地点、交货条件和启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收货单位:(略) | 发货单位: |
收货联系人:(略) | 发货联系人: |
联系电话:(略) | 联系电话: |
5 质量要求
5.1 本合同项下货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5.2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GB/T(略)-(略)、GB/T(略)-(略)、GB/T(略)-(略)、GB/T(略)-(略)等管理体系标准,如有调整,以最新标准为准,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6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 卖方保证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质量、技术参数及性能均满足合同要求的,同时向买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6.2 质量保证期:(略)
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6.3 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 (略)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买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4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若属于卖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若属于买方责任的,买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6.5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6.6 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略)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7 权利瑕疵担保
7.1 卖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销售权,并向买方出具相关凭证;卖方应保证交付的货物不设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权利。
7.2 卖方应保障其货物不受到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的主张,卖方保证买方在购买和使用该合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是完全处于合法的知识产权使用状态之下,买方的上述行为不受卖方和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7.3 任何第三方向买方主张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费用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8 包装
8.1 根据货物特点、运输方式及买方要求,卖方应采用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在相应位置标示警示标志,并有可靠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交货地点。
8.2 卖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装箱单应注明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
外购件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同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
8.3 卖方对包装箱内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卖方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合同号、目的地、收货人、设备名称、箱号/件号等有关内容。
8.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毁损灭失的,卖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9 检验与验收
9.1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略)小时内,双方应组织交接验收,卖方应提供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如有质量、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清点验收完毕后,双方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
9.2 货物验收必须以本合同规定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及时将其搬离买方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9.3 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后,应及时向买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结果。
9.4 对初步检验合格的货物,买方予以接收,视为货物已交付;对初步检验不合格货物,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9.5 在开箱验收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货物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保修卡。
(2)详细装箱单,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3)卖方所提交资料不符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当批货物,所产生的延期交货责任概由卖方承担。
9.6 卖方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卖方承担。买方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后,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9.7 货物交接时,买方仅对货物数量、型号及外观进行检查,买方对货物的签收不视为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略) 违约责任
(略).1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下述方式处理:
(1)根据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卖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2)修理或更换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部分或全部退货的,卖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略).2 卖方延迟交货,应按合同价款 0.5 %/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且买方有权按下述方式处理:
(1)买方同意延期交货的,卖方应在买方同意之日起 3 日内及时交货;如卖方仍未按时交货,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略).3 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索赔通知后 3 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向卖方追偿。
(略).4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卖方同意给予买方 2 个月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
(略) 保险(选择适用)
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选择相应的保险类别,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应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卖方承担。
(略) 不可抗力
(略).1 因法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用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略).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或不能交货的,买方同意将交货时间适当顺延,但顺延的期限总计不得超过 3 日。卖方在顺延的期限内仍然不能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买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
(略) 保密(如有)
(略).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在履行本合同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意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后仍有效。
(略).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获得的买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略) 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买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略) 其他约定事项
(略).1 合同文件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本合同
(2)竞标文件;
(3)竞标响应文件;
(4)卖方所有对买方的承诺函件;
(5)国家标准规范。
本合同效力高于其它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为准。
(略).2 对本合同的变更只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更改的一律无效。
(略).3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主合同不相符时,以主合同为准。
(略).4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略).5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略).6 本合同一式 贰 份,买方执 壹 份,卖方执 壹 份。
(以下无正文)
买方(盖章):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卖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略) | 授权代表(签字): |
开户行:(略) | 开户行: |
账号:(略) | 账号: |
税务登记证号:(略) | 税务登记证号: |
地址:(略) | 地址: |
电话:(略)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日期:(略) | 日期:(略) |
附件1:
采购廉政合同
买方:(略)
卖方:
为加强设备物资采购中甲乙双方的廉政建设,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的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采购廉政合同。
一、买方不得接受卖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卖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卖方任何好处费及回扣;不得向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含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卖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参加卖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买方工作人员的亲属(包括:(略)
三、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向卖方索贿或收受贿赂。买方人员向卖方索贿,经卖方检举,被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买方索贿人承担,买方人员收受贿赂,经立案查处认定的贿赂款项,由查案办案主管单位或司法部门全额收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买方吃、玩或向买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储凭证。如有违反,对卖方给予合同总价(略)%的罚款,直至中止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甲、卖方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卖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贿赂买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买方有权中止合同,由此使买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如果一方发生,另一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甲乙双方领导干部或法人代表(授权法人代表),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采购廉政合同》,履行《采购廉政合同》中要主动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廉政建设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知情不报、瞒案不查、放纵腐败行为等问题,责成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如有违反《采购廉政合同》的,对主要责任人从严追究责任。
八、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在采购合同履行中要组织检查,并将《采购廉政合同》履行检查情况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合同验收工作,由负责验收的监察部门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对合同进行验收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九、由于甲乙双方中某一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另一当事人员发生的《采购廉政合同》外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隐瞒和包庇。
十、此《采购廉政合同》与《采购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即生效,生效合同由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从签字之日起至本采购合同终止。
十三、本合同由 纪委办公室 负责监督,举报电话:(略)
买方(公章) 卖方(公章)
代表(签字):(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