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做好拍照、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充分了解矿山现状、地质条件以及采矿风险等,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充分了解矿山采矿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使用、林地占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和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申请书原件、主体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收到中心发送的银行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4.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并进行资产交接。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矿业权权属变更等程序。 5.本次矿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最终受让方全额承担。 6.在交付标的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标的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8.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