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授权人近6个月内至少1个月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记录,如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则无需出具授权书,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如若因成立时间未进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提供说明,如被授权人为退休人员,需提供与投标人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返聘合同、待遇发放证明等)。
2.如投标产品为医疗器械:
2.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投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3.投标产品如果属于带有辐射的医疗诊断类设备的,须提供投标人以及制造商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3.投标人所投设备按国家规定须进行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情形:
4.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货物如为进口产品,投标人须提供下列授权文件之一
a.供应商须提供进口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加盖公章;
b.进口产品制造商对授权的区域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扫描件及该区域代理商对投标人出具的授权函扫描件加盖公章;
c.投标人取得的进口产品代理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